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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美化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3-3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德美精细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3337 号)核准,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化工”或“公司”或“发
行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2,884,624 股,每股发行价格 7.35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2,201,986.40 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
21,187,722.40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1,014,264.00
元。该事项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1GZAA20008 号《验资报告》验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德美
化工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华西证券现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
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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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保荐代表人         王倩春、罗砚江
 联系电话           028-8614878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中文名称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Dymatic Chemicals Inc.
 法定代表人         黄冠雄
 股票简称           德美化工
 股票代码           002054
 注册资本           482,115,45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707539050R
 成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21 日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科技产业园朝桂南路
 办公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广珠路海尾路段 44 号
 邮政编码           528303
 联系电话           0757-2839908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dymatic.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
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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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后持续督导
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保荐机构发表专项意见
的事项外,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序号           事项                         说明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
   1                          无
         由
         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
         监会、证监局和交易
         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
   2                          无
         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况
   3     其他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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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
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配合
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
的工作职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德美化工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德美化工能够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制
度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德荣化工有效
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
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改变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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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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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倩春                    罗砚江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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