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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2023-04-18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

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拟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听

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一、关于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此项

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海芳




               独立董事 张俊良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