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071号 致: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 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 决 议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 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3楼会议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广珠公路海尾路段44 号)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 名,持有公司股 份 212,738,4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1260 %。股东均持有 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 票统计 表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进 行 有效 表决 的股 东共 2 名 , 代 表 公司股份 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212,739,53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626,1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2,739,53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 3、 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2,739,53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 4、 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2,739,53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626,1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2,739,53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 6、 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2,739,53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626,1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 2023 年度与关联方顺德农商行预计持续性关联 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黄冠雄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110,948,5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626,1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关联方顺德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 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黄冠雄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为 :同 意 110,948,5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626,1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 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非关联方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同 意 212,739,53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 2023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2,739,53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 其中,同意21,626,1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2,739,53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 其中,同意21,626,1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2、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非关联方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相关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2,739,53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0%。 其中,同意21,626,1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 071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魏天慧 丁紫仪 邱雯黛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