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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獐子岛: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01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见字[2019]012 号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獐子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邹艳冬、闫燕妮出席

了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

告》;

    3、《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了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决定,并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

    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

记日、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 13:00 时在大连万达中

心写字楼 27 层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31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厚刚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核查情况以及

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08,477,06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7.4420%。

    以上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1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07,967,6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7.3704%。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根据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09,3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1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

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

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后,对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并对持

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07,967,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3%,反

对 509,3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07,967,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3%,反对

509,3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 %,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3、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07,967,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3%,反

对 47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4%,弃权33,788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407,967,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3%,反对

509,3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 %,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5、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407,967,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3%,反对

509,3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 %,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6、2019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

    同意407,967,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3%,反对

509,3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 %,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408,119,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4%,反对

357,9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6%,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07,967,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3%,反对

509,3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 %,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9、关于确定公司第七届董事、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407,967,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3%,反对

509,3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7 %,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 选举吴厚刚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07,967,675票。

表决结果:当选。

10.02 选举梁峻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07,967,675票。

表决结果:当选。

10.03 选举邹建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07,967,675票。

表决结果:当选。

10.04 选举王涛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07,967,675票。

表决结果:当选。

10.05 选举罗伟新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10,752,875票。

表决结果:当选。

10.06 选举金显利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07,967,675票。

表决结果:当选。

1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 选举陈本洲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07,967,676票。

表决结果:当选。

11.02 选举丛锦秀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07,967,676票。
    表决结果:当选。

    11.03 选举陈艳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07,967,676票。

    表决结果:当选。

    1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2.01 选举刘红涛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407,967,676票。

    表决结果:当选。

    12.02 选举邹德志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407,967,676票。

    表决结果:当选。

    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其中第10项议案“关

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第11项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

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第12项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

取累积投票方式,对每位候选人进行分别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姜   辉



                               经办律师:邹艳冬



                                         闫燕妮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