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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獐子岛: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19-10-18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
托,指派张誉腾律师就媒体刊登的《扇贝跑了海参顶?獐子
岛为增添报表利润涉嫌违规采捕》的报道及中小板关注函
【2019】第 359 号《关于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中“1、上述报道称,你公司自 2019 年 8 月 15 日开始
采捕海参,实际采捕量在 5 万斤以上。根据《条例》,黄海

区内刺参的禁渔期为每年的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请结合
你公司海参业务中的海参来源等,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违反
《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严禁在禁渔期内采捕特种海产品
规定的行为。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表以下法律
意见,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采捕行为应认定为不违反
该《条例》,理由如下:
    一、大连市《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在 2017 年 6 月 6 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号
公告中明确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章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
规定“在增养殖功能区从事特种海产品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采捕人工底播的特种海产品,不受本条例第七条关于禁渔期
规定的限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见附件)
    二、根据修改后的《条例》可以认定凡是符合 1、在增
养殖功能区从事特种海产品养殖的单位和个人;2、采捕人
工底播的特种海产品的条件可以不受第七条关于禁渔期规
定的限制。
    三、根据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海域使用权

证书》记载的开放式养殖及“底播增殖”等可以认定为报道
提及的捕捞区域为增养殖功能区。
    四、根据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外购海参苗
统计表》、《苗种转账统计》及《关于我公司在确权海域内采
捕底播海参的说明》等可以认定作了人工底播。

    综上,大连市修改条例应是对于原条例作了宽松修改,
允许特定企业在禁渔期的作业。同时海域是开放的,生物种
群在开放环境中的生长繁殖无法禁锢。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书
面材料《海域使用权证书》、《外购海参苗统计表》、《苗
种转账统计》及《关于我公司在确权海域内采捕底播海参的
说明》和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
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作出的意见。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9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