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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獐子岛: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2-04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

 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二 O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辽智律见字[2020]001 号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郝建华、张誉腾律师出席了 2020 年 2 月 3 日召开

的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等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的法律意见书。理由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做出了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决定,并于 2020 年 1 月 11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 年 1 月 31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休市安排的通知》(以下

                                  1
简称“通知”),延长 2020 年春节休市至 2 月 2 日(星期日),2 月 3

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根据通知内容,为保证会议有序正常开展,

公司决定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延期至 2020 年 2

月 3 日。此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地点、股

权登记日、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且在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l、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 2020 年 2 月 3 日 14:00 时在大连万达

中心写字楼 27 层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3 日 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3 日 9:15 至 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厚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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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3 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14,905,4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3460%。

    以上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50,486,39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9.287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

关证件和材料,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根据信息公司提供的教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4,419,02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589%。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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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

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后,

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

并,并对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转让海域使用的租赁权暨海底存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1,392,69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4.6922%;反对 63,512,72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3078%;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不

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獐子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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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决议公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

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

资料作出。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郝建华

                                              张誉腾



                                   二 O 二 O 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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