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2-04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
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二 O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辽智律见字[2020]001 号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郝建华、张誉腾律师出席了 2020 年 2 月 3 日召开
的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等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的法律意见书。理由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做出了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决定,并于 2020 年 1 月 11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 年 1 月 31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休市安排的通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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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通知”),延长 2020 年春节休市至 2 月 2 日(星期日),2 月 3
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根据通知内容,为保证会议有序正常开展,
公司决定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延期至 2020 年 2
月 3 日。此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地点、股
权登记日、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且在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l、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 2020 年 2 月 3 日 14:00 时在大连万达
中心写字楼 27 层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3 日 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3 日 9:15 至 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厚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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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3 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14,905,4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3460%。
以上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50,486,39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9.287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
关证件和材料,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根据信息公司提供的教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4,419,02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589%。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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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
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后,
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
并,并对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转让海域使用的租赁权暨海底存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1,392,69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4.6922%;反对 63,512,72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3078%;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不
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獐子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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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议公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
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
资料作出。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郝建华
张誉腾
二 O 二 O 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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