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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獐子岛:法律意见书2022-09-14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

 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辽智律见字[2022] 031 号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张誉腾、郝建华律师出席了 2022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重要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理由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做出了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决定,并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通过《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
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
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且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l、本次股东大会因大连市疫情防控原因,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 13:00 通过线
上通讯方式如期召开。
    2、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卫国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视频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309,564,5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43.5325%;出席视频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
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3,686,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0.518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线
上视频表决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线上通讯表决,
以视频表决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在视频股东大会结束后,对视频表决投票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进行合并,并对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3,146,1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
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獐子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
东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视频表决及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资料作出。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二
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誉腾
                                                               郝建华
                                                二 O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