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獐子岛: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股东、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充分发挥下设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
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拟决议事项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先提交相
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的
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公司下设董事会投资证券部,负责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提供支持。
第六条 本规则对公司及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至少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设董事长1人,
可设副董事长1人。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
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 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为计算数据):
(一)审议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提
供担保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除应由股东大会及总裁审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三)审议除股东大会及总裁审议事项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公司如设副董事长,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规范运作
第一节 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送达时限为:会议召开之日前三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不受上述提前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核查拟上董事会会议的议题是否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的同时,要核查
涉及到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意见的重大事项的议题,应附有公司党组织对该事项的书面意见,
之后报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董事会议案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
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
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节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
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
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表决权。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节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
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
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
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
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
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
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
第二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
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节 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以及会议召集人、主持人;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对会议记录、纪
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节 工作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下列日常事项,董事会可召集董事会工作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董事之间进行日常工作的沟通;
(二)董事会秘书无法确定是否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董事、高管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有此嫌疑的事项;
(四)讨论对董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高管人员的提名议案事项;
(五)对董事会会议议题拟定过程中需共同磋商的事项;
(六)在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需进行磋商的事项;
(七)其他无需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董事会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无需对外披露。但董事会不得将应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以董事会工作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以规避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董事会工作会议召开1日
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董事会文件规范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董事会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董事会工作运行规范,有章可循。
第三十七条 制定董事会文件管理有关制度,所有文件和议案都要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