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獐子岛:法律意见书2022-11-17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
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辽智律见字[2022] 031 号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张誉腾、郝建华律师出席了 2022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出具法律意见
书。理由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做出了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决定,并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通过《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2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1 月 5 日通过《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82,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
议地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l、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 13:30 在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
151 号国合中心 8 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 9:15~
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卫国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252,304,99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35.480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
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4,489,847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0.631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
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后,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进行合并,并对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311,93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0%;
反对 482,9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0%;弃权 0 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关于确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352,43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7%;
反对 378,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5%;弃权 63,700 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3、《关于确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352,43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7%;
反对 442,4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3%;弃权 0 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议
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獐子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授
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其他相关资料作出。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二
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誉腾
郝建华
二 O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