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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獐子岛: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7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ST 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2-83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卫国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三)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
9:15~15:00。

    4、会议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 151 号国合中心 8 楼 1 号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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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 28 人,代表股份
256,794,837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36.11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52,304,99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35.480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4,489,847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0.631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5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 6,833,492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0.96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张誉腾律师、郝
建华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311,93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0%;
反对 482,9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0%;弃权 0 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50,5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9333%;反对 48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7.06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确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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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56,352,43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7%;
反对 378,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5%;弃权 63,700 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91,0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5260%;反对 37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5.5418%;弃权 6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9322%。

    3、《关于确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352,43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7%;
反对 442,4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3%;弃权 0 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91,0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5260%;反对 4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6.47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张誉腾律师、郝建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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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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