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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1年第1次修订)2021-06-04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1 年第 1 次修订)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
    原条款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
人。
       现修改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总法律顾问。
       2、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原条款为: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现修改为: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董事会作出重大决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审议
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3、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原条款为: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4、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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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为: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裁对总裁负责。副
总裁的职权执行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
    现修改为: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裁对
总裁负责。副总裁的职权执行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
    5、在《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 1 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
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以下各项条款依次顺延)
   本次修订对原《公司章程》总条数有变动,总条款数由原二百一十条增加至
二百一十一条。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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