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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材科技: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08-18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科技”或“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
审计作用,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建材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材科技、各级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级
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的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由公司党委(或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
直接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分管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
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委、董
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中材科技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统一管控,建立“上审下”的内部
审计管理体制。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子公司”)原则上应设
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未设置审计机
构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下一级审计机构
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需报上一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
的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
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遵循应审尽审、凡审必严的工作原则开展各类审计
监督,一般情况下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指引,并组织
实施。
       (二)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同时报中国建材股份审计部备案。
       (三)组织对各级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组织对各级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
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组织对各级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等
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六)组织对各级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内容包括组织
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及立项、招投
标、资金支付等其他专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七)组织对各级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组织对各级子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
督。
       (九)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组织对各级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效益
进行审计。
       (十)组织对各级子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及合规管理进行审计和评价。
       (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组织对二级子公司的领导干部
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等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
特殊项目进行内部审计。
       (十三)督促落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
况。
       (十四)指导、监督、评价、检查二级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公司领导授权批准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七)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
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及合规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年度预算决算资料、审计报

告和现场勘察相关实物,查阅被审计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

负责人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有权予以

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十)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可按照规定作出

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审计查出的

重要事项,报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按照有关程序研究后作出审计决定,并

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落实。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拟订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同时报中国建材股份审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的需要,事先编
制审计计划,成立工作小组,收集有关资料,做好内部审计准备。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 5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
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前,公司审计部编制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
内容:
    (一)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审计准则、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方案。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及审计应对措施。
    (五)审计起止时间。
    (六)审计工作量和经费预算。
    (七)编制日期。
    (八)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时,应当在深入调查,了解被审
计单位情况的基础上,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检查、抽样
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做好工作底稿,
记录审计过程,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经济责
任审计项目同时要与被审计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有异
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
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
公司审计部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一并报本公司董事长(或
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按照有关程序研究确认后,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
论,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下达审计决定(处理意见),并附正式审计报
告。
       第十九条 审计决定(处理意见)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决定(处
理意见)进行落实整改,涉及整改的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
司审计部。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
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
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定期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和审计发
现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决定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审计发现
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在向本级公司
党委及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风
险、重大损失和重要事件,应及时向中材科技报告。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监督检查责任。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完善审计整改落
实工作规范和流程,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整改工作机制,促进审计整改落
实工作有效落地。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审
计通报机制,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成效依法依规在公司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
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
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子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
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应当建立健全
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依法接受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等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
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各级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审计工
作经费应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项目工
作底稿的归档、保管、查询、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审
计档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委、董事会(或主
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在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和
处理意见,并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
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相关办法严肃追责。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
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
人员,由所在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
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
应当解除聘用并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子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 年发布的《中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