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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0-28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职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强化法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推进法治建设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应包含专业会计人士及专业法律人士。

    第四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下设审计部、法务部为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审阅公司审计部年度审计计划和工作总结,监督公司的内

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推动完善法治及合规管理体系;

    (七)审查公司法治及合规建设方面发展规划、基本制度及年度

报告等;

    (八)审核公司法治及合规建设中重大事项;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

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及法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公司法治工作规划、基本制度、年度报告及法治合规方

面重大事项方案等;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及法务部提供

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法治基本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

作情况及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

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及法治建设

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三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部及法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