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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 螳 螂:信息披露制度 (2023年4月)2023-04-29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
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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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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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准则、编报规则、指引等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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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将出现规定应当发布业绩预告情形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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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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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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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公司董事会在股东、
实际控制人告知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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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理层有关人员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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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提请公司权力机构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
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
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必要时,报告
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尽快提交权力机构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报至深交所,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进展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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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
防止在上述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公司证券部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
上签字。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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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
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注册地证监局。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
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董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长,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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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五)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和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监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四)监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监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
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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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负责其所
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二)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公司各部门、下属公
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按照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
的董事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五)各部门、下属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
若发生任何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应
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六)各部门、下属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信息。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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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
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九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
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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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
任。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十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三条     证券部门负责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指派
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五条     证券部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
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借阅人应到公司证券部门
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第十一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
构。
       第六十八条     股东咨询电话:0512-68220622,传真:0512-68660622,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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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tzglb@goldmantis.com。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
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七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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