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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孚日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原控股股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11-04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96
债券代码:128087              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原控股股东
                   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8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一”)、《关于对孙日贵、吴明凤、张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5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关于对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三”),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1、警示函一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2018
年至 2020 年上半年,你公司直接或间接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上述事
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另外,你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
有关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和发生投资亏损事项的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
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尽快健全完善相关规章
制度,切实提升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高自身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2、警示函二
“孙日贵、吴明凤、张萌:
    前期,我局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2018 年至 2020 年上半年,孚日股份
直接或间接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担保,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分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
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3、警示函三
“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 2018 年至 2020 年上半年,你公司及控制的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孚日股份
发生资金往来,孚日股份为你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孚日股份未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作为孚日股份的控股股东,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尽快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保障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
示函中指出的问题。 公司及董监高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
意识,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维
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