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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孚日股份: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1-04-2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1]第 3-00108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011092021041901556228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 +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15/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15 层        No. 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 China, 10008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1]第 3-00108 号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

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

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

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

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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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15/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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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使用者关注:

    公司 2019 年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孚日股份未按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上述交易事项未根据公司相关规

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该资金占用和担保事项存续至 2020 年度,公司对

此进行了积极整改,截止 2020 年 6 月 29 日,上述被占用资金已全部收回,相关担保已全部

解除。

    2020 年 9 月 15 日高密华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实业”)成为公司新的

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控制权转移之前,孚日股份购买的部分定向融资工具、信托计划、委托

贷款及应收账款收益权等理财产品的最终资金使用方为华荣实业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的公司,该等理财产品 2020 年 9 月 15 日仍在存续期且尚未偿还,事实上构成了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被动占用公司的资金的事实。以上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经过了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

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并且按照市场价格水平约定了资金报酬率。在公司控制

权转移之后,公司对此进行了积极整改,截止 2021 年 3 月 9 日,上述被动占用的资金及约

定利息已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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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关注到孚日股份管理层已经识别出上述缺陷,并采取了适当的整改措施,且如实反

映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鉴证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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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

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

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未严格遵循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根据

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内部控制存在3个重

大缺陷。

    1、针对公司2019年度违规对原控股股东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

控股”)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的问题,公司督促孚日控股及其附属企业结清借款,并于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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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年6月29日解除了上述担保。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

完善担保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2、经公司自查并向原控股股东孚日控股核实,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28日尚在存

续期的资金占用余额为11.42亿元。截止到2020年6月29日,上述占用的资金已归还完毕。

    经公司自查,公司购买的部分定向融资工具、信托计划、委托贷款及应收账款收益权等

理财产品的最终资金使用方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且该等理财产品在

2020年9月15日高密华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实业”)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后,

仍在存续期且尚未偿还,事实上构成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被动占用公司的资金。控股股东

华荣实业及其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109,980.00万元,截止到2021年3月9日,

上述被动占用的资金已归还完毕。

    针对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公司督促资金占用方积极偿还占用公司的

资金,并出具了相关承诺。资金占用方履行了相关承诺,并提前还清占用资金。上述被动占

用的资金已归还完毕。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内部控制相关规定。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整改有效,内控制度有效。

    3、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孚日集团税收返还扶持企业发展

的批复》,主要内容为由市财政局从产业扶持资金中拨付2.53亿元给公司,用于支持企业解

决困难,稳定员工就业。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在开展棉花期货合约套期保值过程中,

因棉花期货价格大幅波动导致损失约2.74亿元。

    针对上述事项没有第一时间对外披露的问题,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相关内部信息能

够有效传递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整改有效,内控制度有效。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梦圆家居有限公司、高密万仁

热电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8.26%,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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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6.06%;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投资与筹资循环、货币资金循环;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

域主要包括收入的确认、采购流程的审批、资金支付的审批、投资的审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细分业务模块的相关控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缺陷:

    资产总额错报金额大于资产总额的1%;营业收入错报金额大于营业收入总额的1%;利润

总额错报金额大于利润总额的5%;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要缺陷:

    资产总额错报金额大于资产总额的0.5%而小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1%;营业收入错报金额

大于营业收入总额0.5%而小于或等于营业收入总额的1%;利润总额错报金额大于利润总额3%

而小于或等于利润总额的5%;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错报金额小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0.5%;营业收入错报金额小于或等于营业收入

总额的0.5%;利润总额错报金额小于或等于利润总额的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

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2)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为加以改正。

   (3)外聘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未被公司内部控制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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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定性标准:

   (1)未按照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防止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及控制措施;

   (3)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次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目标。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且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在500-1000万元之间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下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重要业务制度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5)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6)其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2)内部控制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3)其他对公司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1)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2)内部控制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及时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以前年度缺陷整改完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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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公司2019年度违规对原控股股东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2019年2月至4月公司为孚日控股向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中心支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提供的担保金额人民币11,000.00万元,2020年4月17日孚日控股已结清上述承兑汇票;2019

年11月4日公司为孚日控股的子公司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

行借款提供的担保金额人民币3,590.00万元,2020年6月2日孚日电机已结清上述借款。截止

2020年6月29日,上述担保责任全部解除。

    上述担保事项2019年度公司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的规定,2020年已整改完毕。

    2、公司资金管理不规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经公司自查并向原控股股东孚日控股

核实,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28日尚在存续期的资金占用余额为11.42亿元。截止到

2020年6月29日,上述占用的资金已归还完毕。

    经公司自查,公司购买的部分定向融资工具、信托计划、委托贷款及应收账款收益权等

理财产品的最终资金使用方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且该等理财产品在

2020年9月15日高密华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实业”)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后,

仍在存续期且尚未偿还,事实上构成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被动占用公司的资金。控股股东

华荣实业及其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109,980.00万元,截止到2021年3月9日,

上述被动占用的资金已归还完毕。

    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不符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内部控制相关规定。

    3、2020年度公司梳理发现了2笔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事项。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

收到《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孚日集 团税收返还扶持企业发展的批复》,主要内容为由市财政

局从产业扶持资金中拨付2.53亿元给公司,用于支持企业解决困难,稳定员工就业;截至2020

年4月30日,公司在开展棉花期货合约套期保值过程中,因棉花期货价格大幅波动导致损失

约2.74亿元。

    上述事项没有第一时间对外披露,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制定的《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

    (2)以前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1、针对公司2019年度违规对原控股股东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

控股”)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事项,公司督促孚日控股及其附属企业结清借款,并于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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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年6月29日解除上述担保。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完

善担保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2019年度发生的违规担保事项已在2020年度整改完毕,截

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2、 针对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公司督促资金占用方积极偿还占用公

司的资金,并出具了相关承诺。资金占用方履行了相关承诺,并提前还清占用资金。上述被

动占用的资金已归还完毕。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内部控制相关规定。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整改有效,内控制度有效。

    3、针对公司按照规定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修订)》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相关内部

信息能够有效传递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整改有效,内控制度有效。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

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董事长:肖茂昌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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