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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孚日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5-3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2年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专门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

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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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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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报送。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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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指引第5号》规定向深交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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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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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

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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