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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泰: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18-112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年11月19日(星期一)14:45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2018年11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1月18日15:00至2018年11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109 号国泰大厦 30 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753,799,28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7.98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713,083,7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39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0,715,5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92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0 人,代表股份 48,759,1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0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043,6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1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0,715,5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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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提案的表决结果: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变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524,348,835 股不计
入有效表决权,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 229,450,445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9,387,1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4%;反对
63,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695,9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03%;反对 63,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3,736,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6%;反对 63,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695,9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03%;反对 63,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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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谢文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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