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减值测试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年四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泰”、“上市公司”、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对相关业绩承诺方做出的关于江苏国泰华盛实业有 限公司、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汉 帛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诚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集团上海进出口有限公 司、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计简称“本次交易涉及业绩承诺之标的 公司”)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资产减值测试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涉及业绩承诺之标的资产的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要求情况 (一)业绩承诺情况 1、根据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签署的《江苏 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华盛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2016-2018年度江苏国泰华盛实业有限公司所 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40,959.00万元。净利润实现数指江苏国泰华盛实业有限 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如经专项审核,江苏 国泰华盛实业有限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 净利润承诺数,就两者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补偿。 2、根据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签署的《江苏 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2016-2018年度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所 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41,608.00万元。净利润实现数指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 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如经专项审核,江苏 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 净利润承诺数,就两者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补偿。 3、根据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签署的《江苏 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2016-2018年度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所 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8,597.00万元。净利润实现数指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 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如经专项审核,江苏 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 净利润承诺数,就两者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补偿。 4、根据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签署的《江苏 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2016-2018年度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所 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2,169.00万元。净利润实现数指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 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如经专项审核,江苏 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 净利润承诺数,就两者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补偿。 5、根据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签署的《江苏 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2016-2018年度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所 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9,165.00万元。净利润实现数指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 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如经专项审核,江苏 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 净利润承诺数,就两者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补偿。 6、根据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签署的《江苏 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2016-2018年度江苏国泰华博进出口有限公 司所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16.00万元。净利润实现数指江苏国泰华博进出 口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如经专项审 核,江苏国泰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低于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净利润承诺数,就两者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补偿。 7、根据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签署的《江苏 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诚进出口有限公司相关 股东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2016-2018年度江苏国泰国际集团 华诚进出口有限公司所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107.00万元。净利润实现数指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诚进出口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如经专项审核,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诚进出口有限公司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承诺数,就两者差额部分, 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补偿。 8、根据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签署的《江苏 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相关 股东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2016-2018年度江苏国泰国际集团 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所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1.00万元。净利润实现数指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如经专项审核,江苏国泰国际集团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承诺数,就两者差额部分, 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补偿。 9、根据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签署的《江苏 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2016-2018年度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江苏国泰盐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公司)所产生的累计净 利润(“盐城公司业绩承诺数”)不低于754.00万元、江苏国泰盱眙污水处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公司)所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盱眙公司业绩承诺数”) 不低于137.00万元、张家港保税区国泰朗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诗置业) 预计可分配给紫金科技的红利(“朗诗置业业绩承诺数”)不低于6,911.00万元、 苏州朗坤置业有限公司(朗坤置业)预计可分配给紫金科技的红利(“朗坤置业 业绩承诺数”)不低于5,324.00万元、2016年-2018年度科创大厦累积实现的租金 收入(“科创大厦业绩承诺数”)不低于5,852.00万元。业绩实现数涉及净利润 的均指相关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如经专项 审核,截至当期期末盐城公司、盱眙公司两家公司的业绩实现数累积金额加和低 于截至当期期末两家公司累积业绩承诺数加和的,就两者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 应进行补偿;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朗诗置业、朗坤置业两家公司的业绩实现数累积 金额加和低于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两家公司累积承诺数加和的,就两者差额部分, 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补偿;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科创大厦业绩实现数累积金额低于业 绩承诺补偿期间科创大厦累积业绩承诺数的,就两者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进 行补偿。 (二)减值测试情况 根据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所签署的相关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届满时,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最后一年的公司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或之日出具相应的减值测试审核报告。 二、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的安排 (一)补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华盛实业、国华实业、汉帛贸易、亿达实业、力天实业、国泰华博、国 泰上海、国泰华诚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江苏国泰将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并对标的公司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称“净利润实现数”)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下称 “专项审核”),并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净利润 实现数与净利润承诺数的差异情况。 2、盐城公司、盱眙公司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由江苏国泰认可的、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盐城公司、盱眙公司当期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进行年度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单独披露两家公司 业绩实现数与业绩承诺数的差异情况。 3、朗诗置业、朗坤置业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由江苏国泰认可的、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朗诗置业预计可分配给紫金科技的红利、朗坤置业预计可分 配给紫金科技的红利进行年度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单独披露两家公司业 绩实现数与业绩承诺数的差异情况。 4、科创大厦 补偿期限届满后,由江苏国泰认可的、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科创大厦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累积实现的租金收入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单 独披露科创大厦业绩实现数与业绩承诺数的差异情况。 (二)相关补偿计算 1、华盛实业、国华实业、汉帛贸易、亿达实业、力天实业、国泰华博、国 泰上海 业绩承诺方承诺,如经专项审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低于截至 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承诺数的,就两者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补偿。业绩 承诺补偿的方式为股份补偿。补偿义务发生时,业绩承诺方以其通过在本次交易 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方式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 金方式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方的补偿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承诺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 利润实现数)÷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各年的净利润承诺数总和×标的资产对价-业 绩承诺补偿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中江苏国泰向业绩承诺方发行股份 的价格-累积已补偿现金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在逐年计算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的当年应补偿股份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业绩承诺方最 终支付的股份补偿数总计不超过江苏国泰为购买业绩承诺方所持标的资产而发 行的股份数。 若江苏国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按上述公式计算 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于股份回购实施时赠 予江苏国泰;若江苏国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 补偿股份应包括其对应的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实施时业绩承诺方获得的股 份数。 2、国泰华诚 业绩承诺方承诺,如经专项审核,国泰华诚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 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承诺数的,就两者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补 偿。 以获得江苏国泰股份的方式出售国泰华诚股权的股东的业绩承诺补偿的方 式为股份补偿。补偿义务发生时,以其通过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江苏国泰股份进 行补偿,股份方式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其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其当年应补偿股 份数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承诺数-截至当 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各年的净利润承诺数总和×该业 绩承诺方所持国泰华诚的交易对价-该业绩承诺方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易 中江苏国泰向业绩承诺方发行股份的价格-该方累积已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 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 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若江苏国 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 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于股份回购实施时赠予江苏国泰; 若江苏国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补偿股份应包 括其对应的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实施时业绩承诺方获得的股份数。 现金出售国泰华诚股权的股东的业绩承诺补偿的方式为现金补偿。业绩承诺 补偿期间,现金出售国泰华诚股权的股东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 累积净利润承诺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各年 的净利润承诺数总和×该业绩承诺方所持国泰华诚股权的交易对价-该业绩承 诺方已补偿现金数量。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小于或等于0 时,则按0取值,即该业绩承诺方无需向江苏国泰补偿现金。但该业绩承诺方已 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业绩承诺方所持国泰华诚股权的交易对价”系为以下两项的乘积:(1) 该业绩承诺方转让给江苏国泰的国泰华诚股权占全部业绩承诺方转让给江苏国 泰的国泰华诚股权的相对百分比,(2)国泰华诚全部资产交易对价,即国泰华 诚资产评估值。 3、盐城公司、盱眙公司 业绩承诺方承诺,如经专项审核,截至当期期末盐城公司、盱眙公司两家公 司的业绩实现数累积金额加和低于截至当期期末两家公司累积业绩承诺数加和 的,就两者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补偿。业绩承诺补偿的方式为股份补偿。 补偿义务发生时,业绩承诺方以其通过在本次交易中基于盐城公司及盱眙公司获 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方式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 式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方的补偿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盐城公司累积业绩承诺数+截至当期期末 盱眙公司累积业绩承诺数-截至当期期末盐城公司累积业绩实现数-截至当期 期末盱眙公司累积业绩实现数)÷(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各年盐城公司业绩承诺数 总和+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各年盱眙公司业绩承诺数总和)×(盐城公司净资产评 估值×100%+盱眙公司净资产评估值×100%)-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已补偿股份 总数×本次交易中江苏国泰向业绩承诺方发行股份的价格-累积已补偿现金金 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为计算盐城公司、盱眙公司业绩补偿之目的,盐城公司净资产评估值系指该 公司收益法下的净资产评估值14,255,900元,盱眙公司净资产评估值系指该公司 收益法下的净资产评估值0元。 在计算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 年应补偿股份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业绩承诺方最终支 付的股份补偿数总计不超过江苏国泰为购买业绩承诺方所持盐城公司100%股 权、盱眙公司100%股权而发行的股份数。 若江苏国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按上述公式计算 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于股份回购实施时赠 予江苏国泰;若江苏国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 补偿股份应包括其对应的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实施时业绩承诺方获得的股 份数。 4、紫金科技所持朗诗置业45%股权及朗坤置业22.5%股权 业绩承诺方承诺,如经专项审核,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朗诗置业、朗坤置业两 家公司的业绩实现数累积金额加和低于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两家公司累积业绩承 诺数加和的,就两者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进行补偿。业绩承诺补偿的方式为 股份补偿。补偿义务发生时,业绩承诺方以其通过在本次交易中基于朗诗置业 45%股权及朗坤置业22.5%股权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方式不足以 补偿的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各年朗诗置业业绩承诺数总和+业绩承诺 补偿期间各年朗坤置业业绩承诺数总和-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朗诗置业累积业绩 实现数-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朗坤置业累积业绩实现数)÷(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各 年朗诗置业业绩承诺数总和+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各年朗坤置业业绩承诺数总和) ×(朗诗置业标的资产评估值+朗坤置业标的资产评估值)。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为计算朗诗置业、朗坤置业业绩补偿之目的,朗诗置业标的资产评估值系指 该公司45%股权在收益法下的资产评估值94,691,100元,朗坤置业标的资产评估 值系指该公司22.5%股权在收益法下的资产评估值57,678,500元,业绩承诺补偿期 间各年朗诗置业业绩承诺数总和为6,911万元(四舍五入,保留至万位整数), 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各年朗坤置业业绩承诺数总和为5,324万元(四舍五入,保留 至万位整数)。 在计算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 年应补偿股份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业绩承诺方最终支 付的股份补偿数总计不超过江苏国泰为购买业绩承诺方所持朗诗置业45%股权 及朗坤置业22.5%股权而发行的股份数。 若江苏国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按上述公式计算 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于股份回购实施时赠 予江苏国泰;若江苏国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 补偿股份应包括其对应的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实施时业绩承诺方获得的股 份数。 5、科创大厦 业绩承诺方承诺,如经专项审核,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科创大厦业绩实现数累 积金额低于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科创大厦累积业绩承诺数的,就两者差额部分,业 绩承诺方应进行补偿。业绩承诺补偿的方式为股份补偿。补偿义务发生时,业绩 承诺方以其通过在本次交易中基于标的资产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 方式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各年科创大厦业绩承诺数总和-业绩承诺 补偿期间科创大厦累积业绩实现数)÷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各年科创大厦业绩承诺 数总和×科创大厦评估值。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为计算科创大厦业绩补偿之目的,科创大厦资产评估值系指该资产在收益法 下的评估值331,715,981元,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各年科创大厦业绩承诺数总和为 5,852万元(四舍五入,保留至万元整数)。 在计算业绩承诺补偿期间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 年应补偿股份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业绩承诺方最终支 付的股份补偿数总计不超过江苏国泰为购买业绩承诺方所持前述标的资产而发 行的股份数。 若江苏国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按上述公式计算 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于股份回购实施时赠 予江苏国泰;若江苏国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 补偿股份应包括其对应的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实施时业绩承诺方获得的股 份数。 (三)减值测试及补偿 1、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届满时,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业绩承诺期间最后一年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 出具之前或之日出具相应的减值测试审核报告。若标的资产减值额>业绩承诺补 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期重组中公司向业绩承诺方发行股份的价格+现金 补偿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向公司另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另行补偿时,应以其通 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另需补偿的股 份数量计算公式如下: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标的资产减值额-累计已补偿 现金金额)÷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向业绩承诺方发行股份的价格-业绩补偿期间 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若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按上述公式计算 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于股份回购实施时赠 予公司;若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份的,应补偿股份应包 括其对应的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实施时业绩承诺方获得的股份数。 3、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 期限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予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应当对减值 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公 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四)补偿的具体安排 1、如出现应补偿利润的情形,公司在相应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2个月内就股 票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议案,则公司将以总价人民 币1.00元的价格向业务承诺方回购相应数量的股份,并予以注销。 2、若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议案,则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 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将相应数量 的股份赠予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业绩承诺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称“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业绩承 诺方持有的股份数后公司的股份数量之比例享有相应的获赠股份。 3、如需进行现金补偿的,业绩承诺方需在收到公司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 面通知之后30日内所需补偿的现金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内。 三、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减值测试情况 (一)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概况 单位:万元 业绩承诺完成度 标的公司 业绩承诺数合计 业绩实现数合计 (%) 华盛实业 40,959.00 55,307.72 135.03% 国华实业 41,608.00 42,595.83 102.37% 亿达实业 28,597.00 30,408.76 106.34% 汉帛贸易 32,169.00 40,209.20 124.99% 国泰华博 5,016.00 5,387.67 107.41% 国泰华诚 3,107.00 3,258.66 104.88% 国泰上海 5,001.00 5,307.23 106.12% 盐城公司与盱眙公司之和 891.00 1,160.63 130.26% 朗诗置业与朗坤置业之和 12,253.00 24,751.24 202.00% 科创大厦 5,852.00 5,965.04 101.93% 力天实业 29,165.00 24,636.67 84.47% 注:业绩承诺数为本文第一部分“标的资产的利润承诺情况”中所述的“净利润实现数”或 “业绩承诺数” (二)业绩承诺得到有效履行、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情况 1、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1939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江苏国泰华盛实业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实现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为47,665.02万元,其中非经常性损益累计为 -7,642.7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 为 55,307.72万元,2016-2018年度累计业绩承诺为40,959.00万元。因此,江苏国泰 华盛实业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的累计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相关承诺方 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1270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实现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为45,925.11万元,其中非经常性损益累计为 3,329.28 万 元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累 计 净 利 润 为 42,595.83万元, 2016-2018年度累计业绩承诺为41,608.00万元。因此,江苏国泰 国华实业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的累计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相关承诺方 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3、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1938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实现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为34,966.41万元,其中非经常性损益累计为 4,557.65 万 元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累 计 净 利 润 为 30,408.76万元,2016-2018年度累计业绩承诺为28,597.00万元。因此,江苏国泰 亿达实业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的累计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相关承诺方 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4、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1644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实现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为47,139.54万元,其中非经常性损益累计为 6,930.34 万 元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累 计 净 利 润 为 40,209.20万元,2016-2018年度累计业绩承诺为32,169.00万元。因此,江苏国泰 汉帛贸易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的累计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相关承诺方 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5、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1404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江苏国泰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实现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为5,529.20万元,其中非经常性损益累计为 141.5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为5,387.67 万元,2016-2018年度累计业绩承诺为5,016.00万元。因此,江苏国泰华博进出口 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的累计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相关承诺方无需对上 市公司进行补偿。 6、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1496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诚进出口有限公司2016-2018年 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为5,616.88万元,其中非经常性损益 累计为2,358.2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为 3,258.66万元,2016-2018年度累计业绩承诺为3,107.00万元。因此,江苏国泰国 际集团华诚进出口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的累计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相 关承诺方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7、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1287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江苏国泰国际集团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2016-2018年 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为5,457.04万元,其中非经常性损益 累计为149.8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为 5,307.23万元,2016-2018年度累计业绩承诺为5,001.00万元。因此,江苏国泰国 际集团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的累计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相 关承诺方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8、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2636 号《专项审核报告》,经审计的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属盐城公司及 盱眙公司两家公司2016-2018年度的累计业绩实现数分别为1,115.18万元及45.45 万元,合计为1,160.63万元,2016-2018年度两家加和的累计业绩承诺金额为891.00 万元,因此,盐城公司及盱眙公司两家公司2016-2018年度的累计业绩承诺得到 了有效履行,相关承诺方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016-2018年度朗诗置业预计可分配给紫金科技的累计红利为5,675.48万元、 朗坤置业预计可分配给紫金科技的累计红利为19,075.76万元,合计为,2016-2018 年度两家加和的累计业绩承诺金额为12,235.00万元,因此,朗诗置业和朗坤置业 两家公司2016-2018年度的累计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相关承诺方无需对上 市公司进行补偿。 2016-2018年度科创大厦累计实现的租金收入为5,965.04万元,2016-2018年 科创大厦累计业绩承诺金额为5,852.00万元,因此,科创大厦2016-2018年度的累 计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相关承诺方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三)业绩承诺未实现、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情况 1、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1495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实现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为38,670.23万元,其中非经常性损益累计为 14,033.5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为 24,636.67万元,较2016-2018年度累计业绩承诺金额29,165.00万元少4,528.33万 元。根据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方签署的《江苏 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计算出的力天实业业绩承诺方本期合计应补偿股份总数为 723.74万股(包含在业绩承诺补偿期内,相关业绩承诺方因公司实施资本金转增 股本所获得的股份)。此外,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力天实业业绩承诺方本期 应补偿股份对应获得的分红256.09万元应于股份回购实施时赠予公司。 (四)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 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9]第 ZA12812 号)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 咨询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19)第 1110-01 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中企 华评咨字(2019)第 1110-02 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19) 第 1110-03 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19)第 1110-04 号资产 评估咨询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19)第 1110-05 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中企华评咨字(2019)第 1110-06 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中企华评咨字(2019) 第 1110-07 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19)第 1110-08 号资产 评估咨询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19)第 1110-09 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本次交易涉及业绩承诺之标的公司 100%股东权益价值的减值测试结果如下: 以 2015 年 12 月 以 2018 年 12 月 2016-2018 年 31 日为基准日 31 日为基准日 2016-2018 年 度货币资金 100%股东 公司简称 评估的 100%股 评估的 100%股 度现金分红 出资方式的 权益价值是 东权益价值 东权益价值 总额(万元) 增资总额 否发生减值 (万元) (万元) (万元) 华盛实业 167,019.90 170,981.60 7,920.00 否 国华实业 167,217.49 179,345.70 5,340.00 否 汉帛贸易 124,451.62 265,771.07 4,200.00 否 亿达实业 105,311.08 125,141.90 5,340.00 否 力天实业 139,221.91 133,672.23 9,540.00 3,888.00 否 国泰华诚 12,450.05 19,647.69 否 国泰华博 14,100.80 13,972.97 3,000.00 否 国泰上海 21,987.35 22,230.35 400.00 否 紫金科技 41,871.88 129,814.38 7,358.05 61,800.00 否 综上,经测试,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扣除补偿期限内股东增资、减资、 接受赠予、利润分配的影响后,本次交易涉及业绩承诺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均高 于交易作价(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值),均未发生减值。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查阅了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 报告及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报告,查阅了出具的相关资产 评估咨询报告,对上述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资产减值测试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业绩承诺的标的公司江苏国泰 华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集团 华诚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集团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国泰紫金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累积实现的相关业绩超过业绩承诺水平,相关承 诺方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实现 的累计净利润为24,636.67万元,较2016-2018年度累计业绩承诺金额29,165.00万 元少4,528.33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84.47%,相关承诺方应根据《江苏国泰国 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条款及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本独立财务顾问将持 续关注上述业绩补偿的进展情况及完成情况。本次交易涉及业绩承诺之标的资产 均未发生减值,相关承诺方无需对公司进行补偿。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 实现情况及减值测试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高士博 吴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