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1-04-24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20 年度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1436 号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
规定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
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
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
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相关规定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
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
鉴证意见。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 1 页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
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
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
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
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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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
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
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
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
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
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
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
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
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
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母公司、江苏国泰亿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贸实业有限公
司、江苏国泰国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华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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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汉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绵贸易有限公司、江苏
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
额占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98.34%,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 98.77%。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采购和销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远期结汇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和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区分,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
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项目与利
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
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
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
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一
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但小于 3%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3%,则认
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生贪污、受贿、挪用
公款等舞弊行为;公司因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已上报或披露的财务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现该错报。
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
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
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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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执行。
(2)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重大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
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重要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一般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
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张子燕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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