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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泰: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2021-12-14  

                        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21-107
转债代码:127040           转债简称:国泰转债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国泰”)于 2021
  年 12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国泰邦特富商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特富商贸”)在2022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根据
  业务实际需要,邦特富商贸在套期保值业务中占用的可循环使用的保证金最高额度
  不超过(即授权有效期内任一时点都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合约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该事项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邦特富商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旨在降低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
  产经营的影响,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合理安排公
  司资金使用,不以逐利为目的进行投机交易,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
  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涉及业务品种
      邦特富商贸套期保值期货品种只限于在场内市场交易的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
  营有直接关系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主要包括:铁矿石、螺纹钢、热卷、焦煤和焦炭
  等品种。
      (二)业务规模及投入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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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占用的可循环使用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
 (即授权有效期内任一时点都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约金
 额累计不超过200,000万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

    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邦特富商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规
避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大宗商品价格行情变动较大时,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
交易损失。
    2、资金风险:套期保值交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的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
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
实际损失。
    3、内部控制风险: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
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4、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
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5、政策风险:如果衍生品市场以及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主体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带来的风险。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应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上述风险,公司采取如下风险控制:
    1、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严格控制期货头寸,持续对
套期保值的规模、期限进行优化组合,确保公司的利益。
    2、严格控制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期货保证金,严格按
照公司相关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公司将合理调度资金用
于套期保值业务。
    3、公司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作为套期保值内控管理制
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指导具体业务操作,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套期
保值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4、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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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5、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
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五、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
算处理和列报披露。

    六、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1、公司已经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作为进行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使用保证金额度、套期保值业务品
种范围、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作出明确
规定,能够有效保证期货业务的顺利进行,并对风险形成有效控制。公司采取的针对性
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2、公司设置了合理的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
限、审批权限及授权范围,避免越权处置,最大程度保证各岗位各人员的 独立性与内
部监督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3、邦特富商贸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保证金规模与自有资金、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
相匹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七、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亏损或者潜亏每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八、相关审议和批准程序

    1、董事会意见
    2021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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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邦特富商
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2022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占用的可循环使用的
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即授权有效期内任一时点都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合约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0万元人民币。上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
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国泰邦特富商贸有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
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
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邦特富商贸从事
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邦特富商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的防范和化
解由于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商品价
格大幅波动可能给其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邦特富商贸开展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2022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占用的可循环使用的保证金最高
额度不超过(即授权有效期内任一时点都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合约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0万元人民币。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
制度》,针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
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公司子公司邦特富商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降低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有利于
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急预案;
    3、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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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6、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7、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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