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2021-12-14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苏
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议案内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额度不超过 45 亿美元,开展远
期售汇额度不超过 5 亿美元。
为了锁定成本、减少部分汇兑损益、降低财务费用、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决定与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汇兑保值,以降低成本及
经营风险。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已为操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
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可有效控制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
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国泰邦特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特富商贸”)
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2022 年度,邦特富商贸在套期保值业务中占用
的可循环使用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即授权有效期内任一时点都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约金额累计不超过 20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控股子公司邦特富商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内控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
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由于商
品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商品价格
大幅波动可能给其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
司邦特富商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占用的可循环
使用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即授权有效期内任一时点都不超过)3,000 万元
人民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约金额累计不超过 200,000 万元人民币。
独立董事:蔡建民、孙涛、雷敬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