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2-04-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国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被保荐公司简称:江苏国泰
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我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浩 联系电话:021-2026 2385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向威 联系电话:0755-2383 520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现场检查未发现违反《深圳证券交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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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工作内容
关规定的问题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 年度共发表 11 次,分别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用途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
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泰国际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增
资张家港市国泰智达特种设备有
限 公 司 暨 关 联 交 易 的核 查 意 见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
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
加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
理财产品额度的核查意见》《中信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泰
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减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额度进行现金管理
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
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泰
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定
期现场检查报告》《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
培训情况的报告》《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
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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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工作内容
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11 月 27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责等事项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无 不适用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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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填补摊
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是 不适用
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
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江苏国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本公司
承诺对江苏国泰的持股比例不低于 33.30%,但上 是 不适用
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要
求的除外。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 保 荐 代 表 人 变 更
无
及其理由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
2. 报 告 期 内 中 国 证
1、2021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
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智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事项履
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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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三十条的规定。
2、2021 年 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
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0 月
29 日,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900 万元,未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
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2021 年 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
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
股份”)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检
查中发现开山股份存在:2019 年、2020 年定期报告业绩核
算不准确;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存在资金
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规范、人员不独立的问题。上述
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4、2021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
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廖昕晰、梁小明、范一沁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
管措施指出,经查,博雅生物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及未按规
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
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博雅生
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5、2021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我公
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
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梁允超、林志成、
吴卓艺、唐金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
指出,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
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
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
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未充分披露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
测试相关信息;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
据;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不规范;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监管措施认定:汤臣倍健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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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
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
6、2021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
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
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
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思创医
惠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 2007 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7、2021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
司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
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源
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碧水源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威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述担保
合同签署时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未针对该担保事项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
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8、2021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的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
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监
管措施指出,国元证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
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
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
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9、202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
司保荐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出
具《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东华软件 2018
年和 2019 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财务报
告虚增营业收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定。
10、2021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
拓电子”)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自
2021 年 7 月起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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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等公司治
理的问题,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算不审慎、2019 年商
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对个别涉诉其他应收款未按照单项进
行减值测试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问题,关联方交易披
露不完整的问题。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
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奥拓电子采取责令改正的
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
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各公司相关人
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
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杜绝类
似情况再次发生。
11、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
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我公司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
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
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
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1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
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指出:中
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
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
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
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
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
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
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
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六十一条第
二款第(三)项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行深入整
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
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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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1、2021 年 1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水源出具
《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2018 年 4 月,碧水源全资
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德青源农
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协议。对于上
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9 条、第 9.11 条的相关
规定。碧水源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
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徐峰给予通报批
评处分的决定》,认定:马齐玮、徐峰作为我公司推荐的
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
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
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
3. 其 他 需 要 报 告 的
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
重大事项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
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
情况不符合。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了《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
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3、2021 年 11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博雅生物出
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指出: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物向原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付采
购款累计 8.23 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未向博雅生物
供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雅生物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2.1.4 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
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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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 明
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
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
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
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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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吴 浩
年 月 日
孙向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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