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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04-23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江苏国泰
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
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
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母公司、江苏国泰亿
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盛实业有
限公司、江苏国泰华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汉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
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国泰财
务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绵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
总额占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97.41%,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
总收入的 98.85%。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采购和销售、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远期结汇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
和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区分,
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
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
导致的错报项目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
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则
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
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
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
额的 1%但小于 3%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3%,则认定
为重大缺陷。
   (2)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
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舞弊行为;公司因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已上报或披露的财务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
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现该错报。
   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
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
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
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重大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
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重要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
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一般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
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
息。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张子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