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2022-08-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
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泰”、“公司”或“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江苏国泰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的核查意见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存量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在保障日常生
产经营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拟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适度证券投资,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2、投资金额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元)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证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投资额度。
3、投资方式
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4、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循环滚动使用。
5、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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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资金全部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合法闲置自有资金,
不涉及募集资金(公司 2017 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及 2021 年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二、审议程序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宜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等外围环境影响较大,亦受到行业
周期、投资标的的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会受到市场波
动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
投资产品的赎回、出售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受到相应产品价格因素影响,需
遵守相应交易结算规则及协议约定,相比于货币资金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操作风险
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操作或未
能充分理解投资产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
(4)法律风险
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 合约无 法正
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稳健的投资品种,在董事会审
2
批通过的额度范围内进行投资。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
据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严格遵守风险与收益最优匹配原则。公司
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证券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工
作,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及规模,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
施,严格控制风险。
(3)公司将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必要时可聘请
外部具有丰富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公司在投资前进
行严格、科学的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
(4)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公司证券投资的
原则、范围、决策权限、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信息披露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
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切实执行有关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跟踪
证券投资的投向、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5)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6)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谨慎投资的原则,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现金需要的前提下,
以自有资金适度开展证券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可以提高
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丰富自有资金的投资方式,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高的投
资回报。
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
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
五、本次投资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3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有
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有效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
现金需要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其
他内控措施,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该事项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内控程
序健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业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江苏国泰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保障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不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元)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能够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江苏国泰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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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 浩 孙向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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