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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23-28
转债代码:127040            转债简称:国泰转债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1〕35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

“《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

本公司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

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

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

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

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
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

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

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该

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
响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    2022.12.31     2021.12.31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审批程序
                                            报表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解释 15 号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   第九届董事会 营业收入   16,797,630.00
                                          受影响的    2022.12.31     2021.12.31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审批程序
                                          报表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售相关收入抵消成本后的净额   第四次会议   营业成本   16,436,699.14
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
                                          固定资产     -360,930.86
出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

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

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

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

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

           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

           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

           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

           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

           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

           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

           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本公司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 对 2021 年 1 月 1 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审批程序
                                                    目              合并            母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   第九届董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375,034.70       595,575.67
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事会第四   递延所得税负债    19,375,034.70       595,575.67
                                             受影响的报表项 对 2021 年 1 月 1 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审批程序
                                                   目                合并          母公司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次会议



                                                           合并                        母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审批程   受影响的
                                              2022.12.31          2021.12.31   2022.12.31   2021.12.31
        和原因             序     报表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递延所得
                         第九届              17,921,608.02    21,165,550.03 222,766.58      409,893.35
  第 16 号》规定单项交             税资产
                         董事会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递延所得
                         第四次              20,324,081.44    21,962,084.53 234,893.78      415,234.72
  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               税负债
                          会议
  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应交税费   -2,402,473.42        -796,534.49 -12,127.20    -5,341.37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

           变更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

           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

           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以及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

           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

影响,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同意公

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