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3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
虚假。
二、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以分红派息时股权登记日的最新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公司的资金状况,综合考虑了公司当前实际以及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
四、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核查相关情况后发表意见认
为: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和有效性。《2020 年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申
请总额不超过 248.56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
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同意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0 年营销业务担保授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提升市场占有率,协助终端客户、优质经销商融资,促进销售的稳定增
长,保证公司的现金流,向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终端客户、优质
经销商提供营销业务授信担保的事项,风险可控,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各项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广大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担保授信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七、关于 2020 年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计划是为了配合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做好融资工
作,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对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
风险较小。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公司进行的对外担
保决策程序合法,依法运作,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2020 年度以及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审批担保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83 亿元,
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53.05 亿元的 156.46%,实际使用额度共计为人民币
61.63 亿元(含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占公司 2020 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 116.17%。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九、关于变更拟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投资事项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通过合作设立合资融资租赁子公司,能够为本公司国内外客户便捷的提供两头
在内、两头在外或一内一外的融资租赁服务,进一步降低客户的资金压力,促进公
司产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同时通过降低中介费用和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提升销
售利润。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已于 2020 年 5 月实施完成,根据《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做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限 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的调整。调整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87 元/股调整为 2.77 元/股。
十一、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
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回购注销 14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8.5 万股。
十二、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与主业业务密切相关的简单金融衍生产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
限等方面相匹配,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公司通过外汇资金业务的
开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为外汇资产进行保值增值。通过上述衍
生品的投资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是可行
的,风险是可控的。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同意《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十三、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符合相关法规、规则的规定,审批程
序合法。在不影响正常经营、项目投资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对经营过程
中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此页无正文,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苏子孟 李焕荣 王建民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