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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河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3-24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3 月 2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加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

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

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

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

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

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

日常运作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协助董事会秘书管

理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除公司董事会秘书外,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

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

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

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

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

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参与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

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准备会议
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

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

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相关建

议、意见等;

   (十一)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

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

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市场营销技巧;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以视需要采取以下方

式与投资者交流: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 面对面沟通;

   (六) 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七) 电话咨询、电子邮箱或传真;

   (八)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十二)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

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出席,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

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

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

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

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

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

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

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

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

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

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

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

泛沟通。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

   第三十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

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相

关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二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

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

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四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

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

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

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

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

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

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

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

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

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

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八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

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

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

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

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

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九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

   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与受处罚

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

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

是否公告。

   第四十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