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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河智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7月修订)2022-06-29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
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公司各部门和工
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
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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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并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根据第十二条内容书面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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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
紧急情况。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提交至监事会。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并可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或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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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
管;监事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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