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 长沙 娄底 怀化 郴州 永州 邵阳 株洲 湘潭 深圳 常德 张家界 ADD( 地 址 ) : 中国 湖南 长沙 岳麓区 梅溪湖路56号国际研发中心12栋/人和人律师大厦 TEL( 电 话 ) : 86 – 0731 -- 8415 6148 FAX( 传 真 ) : 86 – 0731 – 8415 9148 Z I P ( 邮 编 ) : 410007 WEB( 网 址 ) : www.rhrlawyer.com E-mail(邮箱):changsha@rhrlawyer.com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 行有效的《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河智能”)的委托,指派周子豪、裴嘉帅律师 出席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1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山河智能或其他有关机构、 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 登了《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会 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7 月 7 日(星期 四)。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星期四)14 时 30 分在长沙市星沙产业基地 长龙街道凉塘东路 1335 号山河智能总部大楼 601 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 何清华先生主持会议。 网络投票时间: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2 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距公告通知日已达 15 日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2.本所律师通过查验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股东账 户登记证、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资料并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提供的数据,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447,933,30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1.20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441,942,7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64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5,990,5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5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0,105,81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92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115,230 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78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5,990,5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510%。 3.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 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实行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表决后,由本次股东大会推选的记票、监票人对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 清点。网络投票表决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 台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述议案: 1.《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547,3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76%;反对 5,144,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85%;弃权 241,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9%。 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959,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790%;反对 5,144,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062%;弃权 1,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2.《关于制订新的<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549,3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80%;反对 5,142,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80%;弃权 241,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961,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988%;反对 5,142,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8864%;弃权 1,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3.《关于全面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547,3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76%;反对 5,144,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85%;弃权 241,500 股(其 5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959,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790%;反对 5,144,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062%;弃权 1,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4.《关于全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549,3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80%;反对 5,142,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80%;弃权 241,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961,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988%;反对 5,142,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8864%;弃权 1,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5.《关于全面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549,3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80%;反对 6 5,142,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80%;弃权 241,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961,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988%;反对 5,142,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8864%;弃权 1,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6.《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7,552,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9%;反对 139,6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2%;弃权 241,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964,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035%;反对 139,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17%;弃权 1,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7.《关于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7.01 关于《选举景广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 表决结果:当选 总得票数为 443,072,701 票,其中中小股东投票得票数为 5,485,207 票。 7.02 关于《选举陈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得票数为 443,072,701 票,其中中小股东投票得票数为 5,485,207 票。 7.03 关于《选举全登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得票数为 443,071,202 票,其中中小股东投票得票数为 5,483,708 票。 7.04 关于《选举申建云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得票数为 438,066,349 票,其中中小股东投票得票数为 478,855 票。 7.05 关于《选举夏志宏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得票数为 457,474,506 票,其中中小股东投票得票数为 19,887,012 票。 7.06 关于《选举张大庆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得票数为 457,474,506 票,其中中小股东投票得票数为 19,887,012 票。 7.07 关于《选举詹凯州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得票数为 443,071,203 票,其中中小股东投票得票数为 5,483,709 票。 8 8.《关于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8.01 关于《选举苏子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得票数为 443,071,201 票,其中中小股东投票得票数为 5,483,707 票。 8.02 关于《选举吴能全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得票数为 438,066,349 票,其中中小股东投票得票数为 478,855 票。 8.03 关于《选举石水平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得票数为 443,072,700 票,其中中小股东投票得票数为 5,485,206 票。 8.04 关于《选举毕亚林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得票数为 443,072,701 票,其中中小股东投票得票数为 5,485,207 票。 9.《关于换届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9.01 关于《选举吴文伟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得票数为 443,071,302 票,其中中小股东投票得票数为 5,483,808 票。 9.02 关于《选举周慧菲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9 表决结果:当选 总得票数为 443,072,602 票,其中中小股东投票得票数为 5,485,108 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 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山河智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和依法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自本所盖章和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其中: 正本壹份,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交由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留存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存档备查。 上述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 杰 见证律师: 周子豪 裴嘉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