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兴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08-27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 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
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1.
运作指引》和《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制定本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浔兴拉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2.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做出决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
议; 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 (十)修改公司章程;
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41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及本章程第 42 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41 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
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3.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召集和主持。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4.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10%。
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资料。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5. (六)公司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通知中应 (六)公司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通知中应包
包括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时间与程序; 括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时间与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须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须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有一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6.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根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指除公司董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当及时公开披露。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根据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
司形式; 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7.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利润分配政策; (五)利润分配政策;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除公司章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除公司章程另
程另有规定外,授权董事会享有下列审批权限: 有规定外,授权董事会享有下列审批权限:
(一)符合以下指标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一)符合以下指标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产抵押、委托理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8.
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产的 30%; 3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绝对金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绝对金额不
不满 5000 万元; 满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审计净利润的 30%,或绝对金额不满 5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30%,或绝对金额不满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0%,或绝对金额不满 5000 万 营业务收入的 30%,或绝对金额不满 5000 万元;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30%,或绝对金额不满 500 万元。
润的 30%,或绝对金额不满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若交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若 易涉及的金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符合
交易涉及的金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上述标准,属于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符合上述标准,属于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前款中公司净资产是指最近一期经公司聘请的具有
前款中公司净资产是指最近一期经公司聘请的具 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年度或
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年 中期财务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
度或中期财务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若有不符合上述指标中任何一条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若有不符合上述指标中任何一 的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上述交易中收购出售资
条的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上述交易中收购出 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
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 内 经 累 计计 算 达到 公 司最 近 一 期经 审 计总 资 产
二个月内 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
资产 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担保,除必须经全体董事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事审议同意。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
上同意。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见。
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