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浔兴股份:《对外担保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8-27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对外担保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福建浔兴拉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      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

       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1.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自有资产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

       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

 2.    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担保。                                            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   提供的担保。

     等。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

                                                    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

3.   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

                                                    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

     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   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

     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提供反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4.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

                                                    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

                                                    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

                                                    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

                                                    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 下列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下列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何担保;                                       担保;

5.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担保;

     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10%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民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情形。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提进行审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6.
     之二以上同意。                                 事审议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

                                                    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

     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     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

7.   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     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

8.   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四)项对外担保时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

     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

                                                    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9.
     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总额之和。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对外担保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对外担
        保制度》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