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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浔兴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年9月)2022-09-16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
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
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浔兴
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未经授权,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
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
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捐赠的,应以自愿为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
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
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
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
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
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
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
    第八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
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非现金
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等企业拥有且可处分的各类合法资产。
    第十条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
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
清的财产以及其他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
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
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具体类型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相
关机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
    第十四条     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
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捐赠方案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不超过 2000 万元的,捐赠方案由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捐赠方案由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对外捐赠
公告中将连续 12 个月内已发生的对外捐赠一并披露。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与公司对外捐赠进行统一管理。公司所属各
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必须上报公司,按本制度第十六条审批程序批准后
方可对外捐赠。未经审核,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
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责任人、
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
序(如有)、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二十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应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
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公司
财务部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经办单位及
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防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
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