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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浔兴股份: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4-27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
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
(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行业所处特征、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回

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
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
理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发生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2 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预计支出(扣除专用于该事项的已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
金部分)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投资事项。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
施。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五)分配政策的调整及变更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可以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对既定利
润分配政策尤其是对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
通过。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并确保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