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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浔兴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04-27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
控制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
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
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
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内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
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委托理财。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委托理财额度适用第九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裁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
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
况。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
少公司损失,同时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条     在开展委托理财时,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
定或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具体情况,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