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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钢闽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04-27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经认真审查,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总资产、
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
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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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建煌             汪建华              潘   越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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