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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16号)的回复2018-09-1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16
                              号)的回复



    特别提示:

    1、2018 半年报未对涉嫌违规担保、未入账借款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上
述情况对财务数据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被担
保人债务逾期且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偿债风险。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约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其是否能够解
决公司违规担保及未入账借款情况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天马股份”)
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天马轴承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16 号),经上市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认真自查、核查,并积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沟通,根据现已取得的
材料,上市公司根据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关注函问题:

    2018 年 8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涉嫌违规对外担保的公
告》《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告》等公告,公司涉嫌向实际控制人控
制或者曾经控制的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3.2 亿元,向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
心有限公司等多个债权人借款合计 4.1 亿元,但公司并未收到上述借款。前述
事项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公司依据相关合同复印件以及控股股东函件进行披露。
请你公司认真自查并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一、补充披露上述事项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并说明判断依据,如是,请公司董事会根
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3 条和第 13.3.4 条的规定发表

                                     1
意见并披露。如否,请律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3.3.1、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涉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总金额为 29,000 万元(注:
基于控股股东的回函,鉴于公司已在本公告“五、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中确认:控股股东关

联方与债权人李俊男 3,000 万元借款已清偿,公司的担保义务亦解除。因此,将涉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总

金额相应由 32,000 万元下调至 29,000 万元,下同),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3.3.2 条关于
“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相关规
定。

     (二)公司未入账借款事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存在未入账借款总金额为 41,000 万元,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鉴于该等借款的实际收款方“霍尔果斯食乐淘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及“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均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先生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故上述情形
构成“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涉及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并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3.3.2 条关于“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
情形严重”的认定标准。

     公司虽已就上述违规对外担保及未入账借款事项提出一系列应对措施,但在
综合考量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财务情况的基础上,公司能否在一个月
内解决未入账借款事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董事会认为
公司未入账借款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3.3.2
条关于“上市公司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
解决”之情形。

                                             2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及 13.3.2 条规定之情形。上市公
司未入账借款事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及 13.3.2 条规定之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3.3.4 条之规定,上述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的相应情形。

     【律师发表的意见】

     (一)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3.3.1、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涉嫌违规对外担
保的公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总金额为 29,000 万元(注1),未达到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13.3.2 条关于“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
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未入账借款事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
告》,上市公司未入账借款总金额为 41,000 万元,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鉴于该等借款的实际收款方“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及“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均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徐茂栋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故上述情形构成“上市公司
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涉及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3.3.2 条关于“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情形严重”的认
定标准。


注1根据天马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16 号)的回复》及其提供的相
关资料,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8 年 2 月向债权人李俊男清偿 3,000 万元借款,
天马股份就上述借款所提供的担保义务已解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马股份违规对外担保总额减
少至 29,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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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市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16
号)的回复》,针对其存在的违规对外担保及未入账借款事项,上市公司提出应
对措施如下:(1)全面加强内控;(2)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3)立
即问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4)取得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书面回复;(5)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虽提出上述应对措施,但在综合考量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情况的基础上,上市公司能否在一个月内解决未入账
借款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所律师基于谨慎性原则,认为上市公司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3.3.2 条关于“上市公司无可行的
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之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不属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及 13.3.2 条规定之情形。
上市公司未入账借款事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3.3.1 条及 13.3.2 条规定之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4 条之规定,上述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请你公司在函询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说明前述事项的具体发生原因、
发生过程和主要负责人员。说明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的原因,公司的主要
应对措施和相应会计处理,说明公司如何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同时,请律师对
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表意见。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立即就关注函的相关问题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先生,根
据其回函和公司的了解的情况,上述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上述涉嫌违规对外担保和未入账借款事项的具体发生原因、发
生过程和主要负责人员的说明

                                    4
    【控股股东回复】

    自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即开始
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及自查,在调查及自查中逐渐确认了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担保
和未入账借款事项,具体详见经我司确认的上市公司的公告《关于补充披露公司
涉嫌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7);《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
借款的公告》(2018-158)。

    由于违规担保事项和未入账借款事项的确认在客观上有一定的难度(担保和
借款事项发生时未取得担保和借款合同、借款笔数多、付款次数多、还本付息乱、
有关人员离职等原因),所以自立案至今尚未取得全部违规担保和未入账借款的
合同,因而一直未能完成对有关事实的梳理和确认。

    经过立案至今的自查及与违规担保和未入账借款债权人的反复沟通,控股股
东通过部分担保和借款合同复印件、担保和借款合同复印件的部分内容(有的借
款人只提供签字页或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收款凭证等资料,基本确认了《关
于补充披露公司涉嫌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7)、《关于补充
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告》(2018-158)披露的违规担保和未入账借款信息,
在确认了这些担保和借款信息之后,控股股东立即将取得的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以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上述公告披露的违规担保和未入账借款信息属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立案调查的范围,监管部门已就有关事情的基本事实对控股股东的融资人员、财
务人员,经办人员,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层、财务人员、法务人员进行
了谈话和调查。由于监管部门谈话和调查的范围较广、涉及人员较多、掌握信息
更全面详实,而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目前没有能力和影响力向所有人员(几乎
全部离职)全面核实每笔违规担保发生时的详细情况,所以控股股东目前没有能
力就事项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做出准确回复,事项发生原因和过程及责任人员的认
定与披露以监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为准。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的原因

    【公司回复】
    经公司的初步自查了解,前述事项发生时,相关人员未告知公司信息披露部
                                     5
门,公司信披部门对上述事项相关情况均不知情。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也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信披
部门报告。

       在公司被立案调查和股价连续跌停的情况下,上述违规担保和未入账债务的
相关情况才逐步暴露;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原管理层人员变动较大,公司
一直未完整取得上述涉嫌违规对外担保和未入账借款事项的合同原件和相关凭
证,无法有效判断上述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

    2018 年 7 月,公司通过补选组成了新的第六届董事会,聘任了新的管理层,
经过自查、与控股股东的反复确认,在控股股东回函的基础上,基于中小股民知
情权的考虑,公司于 2018 年 8 月披露了上述涉嫌违规对外担保和未入账借款事
项。

       (三)公司的主要应对措施和相应会计处理,说明公司如何保护上市公司
利益。

       【公司回复】
       1、针对其存在的未入账借款事项和涉嫌违规担保事项,公司提出应对措施
主要有:(1)全面加强内控;(2)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3)立即问
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具体详见公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
之十六、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2、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回复】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涉嫌违规对外担保的公
告》编号:2018-157)、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告》编号:2018-158 ),
经公司自查并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初步确认公司涉嫌向实际控制人控
制或者曾经控制的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2.9 亿元,向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有限公司等多个债权人借款合计 4.1 亿元,部分疑似未入账借款、对外担保已起
诉或仲裁。就上述疑似未入账借款、对外担保,公司依据四个基本原则进行相应
的会计处理:


                                      6
    (1)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2)依据会计准则中或有事项确认和计量的标准进行处理;

    (3)依据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

    (4)听取公司年审会计师的判断意见。

    总的会计处理:根据可确认和计量的相关债务,借记“其他应收款——资金
实际使用方”,贷记“其他应付款——债权人”。针对不同情形的未入账借款、对
外担保进行处理。

    (1)对于法院已经判决(已下发民事调解书)或仲裁的事项,公司根据法
律顾问的意见,基本确定或很可能公司败诉的案件,公司会依据相关判决书等资
料确认债务,同时确认对资金实际使用方同等金额的债权,并向资金实际使用方
展开追偿。如果不能或仅仅是可能认定公司败诉的,公司将不对相关负债予以确
认和计量,仅仅进行信息披露。对于处于未决的诉讼或仲裁的事项,比照法院已
经判决或已经仲裁的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2)对于未涉诉/仲裁的疑似未入账借款及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已发函
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要求其敦促并协调债权人及相关各方与公司核实并确
认相关未入账借款及违规担保事项,届时公司将与相关各方签署债权债务及担保
的确认法律文件。公司将依据债权债务及担保的确认法律文件、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并同时听取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及年审会计师的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确认
相关负债。若公司基本确定或很可能败诉,公司将确认相关债务,同时确认对资
金实际使用方同等金额的债权,并向资金实际使用方展开追偿。如否,公司将不
对相关负债予以确认,仅仅进行信息披露。

    3、如何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回复】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本着为公司负责、为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持续
高度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具体详见公司《2018 年半年度
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十六、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表的意见


                                   7
    根据上市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16
号)的回复》、《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涉嫌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关于补充披露公
司未入账借款的公告》等公告文件及其他诉讼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上市公司对违规对外担保及未入账借款事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根据“(2018)粤 0304 民初 21127 号”《民事调解书》、“(2018)粤
0304 执 35862 号”《执行通知书》及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
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的公告》,上市公司与原告胡
菲已就借款合同纠纷事宜达成和解,约定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0 日前向原告
胡菲偿还本金人民币 2,500 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 128.3 万元、律师费人民币
80 万元、担保费人民币 40,005 元、诉讼费人民币 87,575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上述和解协议出具“(2018)粤 0304
民初 21127 号”《民事调解书》。

    因上市公司未履行“(2018)粤 0304 民初 21127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
的义务,胡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
上市公司出具“(2018)粤 0304 执 35862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市公司于
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上市公司逾期不履行的,深圳市福田区
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据此,上市公司应按照上述《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之规定履行偿
付义务,若上市公司未能履行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对上市公司依法强制
执行。

    2、根据《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16 号)
的回复》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8 年 2 月偿还其向债权人李俊男借款 3,000 万元,上市公司就上述借款所提
供的担保义务已解除。

    3、除上述案件外,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其他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及未入账借款
事项均尚处于诉讼程序或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对于上述事项中已进入诉讼程序但
尚未产生生效判决的案件,上市公司将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依据判决履行相应
的法律责任。

                                     8
    对于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及未入账借
款事项,若该等担保及借款事项最终得到债权人、上市公司等各方共同确认且相
关协议未被认定为无效或未被依法撤销的,则上市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
的法律责任。若该等担保及借款事项的当事人后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上
市公司应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请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茂栋予以高度重视,配合公司做好回函工作以及
信息披露,并针对前述事项提出解决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回复】

    公司实际控制人表示,将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和未入账借款事项高度关注,
相应解决措施具体详见公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十六、其
他重大事项的说明之(三)应对措施”。

    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约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其是否能够解决
公司违规担保及未入账借款情况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请你公司自查除上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外,是否存在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

    【公司回复】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普华永道”)对公司出具的无
法表示意见的《2017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存在累计预付深圳东方博裕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博裕)6.666 亿元钢材及机器设备采购款及预付北京朔赢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赢”)1.1 亿元投资款的情况,因两笔共计 7.766 亿
元预付款的商业实质审计范围受限,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普华永道
无法判断两笔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存在疑似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能性。

    具体详见公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六、董事会对上年
度非标准审计报告相关情况的说明”。

    五、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回函:在《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涉嫌违规对
                                     9
外担保的公告》中披露的李俊男借给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3000 万元借款,已于 2018 年 2 月归还。因李俊男对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债权已归于消灭,公司为确保上述债权的履行所提供的保证担保
的责任亦归于消灭。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暂无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如有新的情况和进展,公司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10
(此页无正文,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
小板关注函【2018】第 316 号)的回复》之盖章页)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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