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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收到(2018)浙01民初1641号案件《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11-10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97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1民初1641号案件《民事起诉状》等法
                    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浙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浙 01 民初 1641 号案件的《民事
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杭州方西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9 月,原告杭州方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徐茂栋、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两份《借款协议》,根据
《借款协议》的约定,原告分别向被告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为
期六个月的无息借款 5000 万元、1000 万元,如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未按期全额偿还,则应按照 0.2%/天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徐茂栋、天马
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逾
期利息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共同连带保证。

    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偿还 1000 万元,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偿还 5000 万元,但直至起诉之
日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仍未偿还上述债务。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 6,000 万元
人民币;

    2、判令被告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 24%向原告支付
逾期利息,暂算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为 2,953,333.33 元;

    3、判令被告徐茂栋、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及支付利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第 1、2 项合计为 62,953,333.33 元。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关于原告杭州方西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徐茂栋、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浙江省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霍尔果斯食乐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62,953,333.33 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
定立即执行。”

   三、《诉讼保全通知书》内容
    根据原告杭州方西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的申请和法律规定,浙江省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具体如下:

    轮候冻结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
93.81%的股权(出资额为人民币 11,257 万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
的转移手续,不得领取相应的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股权不得自行转让。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
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涉嫌违规对外担保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7),公司涉嫌违规为四位关联方的借款提供担保,
金额合计为 32,000 万元。其中,关联方之一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已于 2018 年 2 月向债权人清偿 3,000 万元借款,公司就此笔借款所提供
的担保义务已解除,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总额减少至 29,000 万元;关联方之二的
债权人杭州方西投资有限公司系本案原告;关联方之三的债权人北京佳隆房地产
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方之四的债权人微弘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及已就
上述借款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上述案件均未产生生效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
见<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编号:2018-149)
及<关于收到(2018)京 03 民初 477 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169)。

   2、本案被冻结的资产为公司持有的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的股权,其对公
司及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
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
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
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