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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收到(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1-30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216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浙
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浙 0784 民初 4383 号的《民事判决书》。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8 年 5 月 23 日,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就其与公司等 11 人的借款合
同纠纷案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4,000 万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4 月 20 日起以 4,0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
率 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至 2018 年 5 月 23 日利息约为 906,667 元);

    2、判决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283,000 元;

    3、判决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
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
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茂栋、拉萨市星旗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悦对上述第 1、
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同时,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
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裁定冻结被告天马轴
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 90%的股权,保全价值
人民币 41,189,667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民事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0)。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 0784 民初 4383 号案
件《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9),本案原定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开
庭审理。后本案被告之一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浙江省永
康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
请。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
院,经审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裁定驳回其上诉,
维持原裁定。本案最终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收到《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如下:

    1、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借
款本金 3280 万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8 年 1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止
的利息以 728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此后的利息以 3280 万元为基数按
月利率 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尚应扣除此前已付利息 70400 元),款限判决生
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2、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为
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8 万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3、由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
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
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茂栋、拉萨市星旗科
技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悦对本判决确定的
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774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52748 元,由被告天马轴承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
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茂栋、
拉萨市星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悦负
连带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
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
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涉及的借款已计入公司负债。根据公司本次收到的裁决书,经初步测
算,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约为 890 万元,上述影响系本案借款产生的
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所致。

    本诉讼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
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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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