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2018-12-06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217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5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4 日-2018 年 12 月 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5:
00 至 2018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8号上地创新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武剑飞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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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数量
356,09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3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数量 9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76%。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数量
356,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9.96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5 人,代表股份数量 90,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7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7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356,08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40%;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张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非职工代表)的
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356,08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40%;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选举高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1)表决情况:同意 356,08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40%;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3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轶、马迪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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