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等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12-08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22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深
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08 号《SHEN DF20180379 号仲裁通
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23 号《SHEN DF20180380 号仲裁通知》、华南国
仲 深 发 [2018]D8835 号 《 SHEN DF20180381 号 仲 裁 通 知 》 、 华 南 国 仲 深 发
[2018]D8863 号《SHEN DF20180382 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82
号《SHEN DF20180383 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985 号《SHEN
DF20180384 号仲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财富”)就其与星河互
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互联”)、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苍穹之下”)、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赢
用”)、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星灼”)、霍尔果斯食
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乐淘”)、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喀什星河创投”)、徐茂栋、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
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之民间借贷纠纷,向深圳国际仲裁院
提出合计六个仲裁申请,具体如下表:
仲裁第一被申请
其他被申请人(保证合
仲裁案号 仲裁申请人 人(借款合同签约 借款金额(本金)
同签约主体)
主体)
喀什星河创投、徐茂栋、
SHENDF20180379 拉萨星灼 600 万元
天马股份、步森股份
信融财富 喀什星河创投、徐茂栋、
SHENDF20180380 星河互联 800 万元
天马股份、步森股份
SHENDF20180381 苍穹之下 喀什星河创投、徐茂栋、 800 万元
天马股份、步森股份
喀什星河创投、徐茂栋、
SHENDF20180382 星河赢用 600 万元
天马股份、步森股份
徐茂栋、天马股份、步
SHENDF20180383 喀什星河创投 600 万元
森股份
喀什星河创投、徐茂栋、
SHENDF20180384 食乐淘 600 万元
天马股份、步森股份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SHEN DF20180379 号案件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 6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
息;
(2)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
(3)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
被申请人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五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通过旗下“信融财富”网站平台撮合了网上出借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
间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第一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签订《借款
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 600 万元,期限贰个月(起始日
期以转账凭证为准),借款月利率为 0.85%。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同意为第一被
申请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顶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此申请
人、出借人分别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
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出借人
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保证期间为各项主债权各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已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了借款
本金 600 万元。但截至目前,第一被申请人仍未偿还债务,亦未偿付相应利息。
(二)SHEN DF20180380 号案件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 8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
息;
(2)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
(3)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
被申请人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五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通过旗下“信融财富”网站平台撮合了网上出借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
间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第一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签订《借款
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 800 万元,期限贰个月(起始日
期以转账凭证为准),借款月利率为 0.85%。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同意为第一被
申请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顶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此申请
人、出借人分别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
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出借人
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保证期间为各项主债权各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了借款本
金 800 万元。但截至目前,第一被申请人仍未偿还债务,亦未偿付相应利息。
(三)SHEN DF20180381 号案件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 8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
息;
(2)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
(3)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
被申请人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五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通过旗下“信融财富”网站平台撮合了网上出借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
间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第一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签订《借款
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 80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
贰个月(起始日期以转账凭证为准),借款月利率为 0.85%。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同意为第一被
申请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顶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此申请
人、出借人分别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
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出借人
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保证期间为各项主债权各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了借款本
金 800 万元。但截至目前,第一被申请人仍未偿还债务,亦未偿付相应利息。
(四)SHEN DF20180382 号案件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 6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
息;
(2)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
(3)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
被申请人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五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通过旗下“信融财富”网站平台撮合了网上出借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
间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第一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签订《借款
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 60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
贰个月(起始日期以转账凭证为准),借款月利率为 0.85%。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同意为第一被
申请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顶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此申请
人、出借人分别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
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出借人
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保证期间为各项主债权各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了借款本
金 600 万元。但截至目前,第一被申请人仍未偿还债务,亦未偿付相应利息。
(五)SHEN DF20180383 号案件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三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 6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
息;
(2)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
(3)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本案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四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通过旗下“信融财富”网站平台撮合了网上出借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
间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第一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签订《借款
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 60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
贰个月(起始日期以转账凭证为准),借款月利率为 0.85%。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同意为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借
款合同》顶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此申请人、出借人分别与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签订了《保证
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出借人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享有的金
钱债权,保证期间为各项主债权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了借款本
金 600 万元。但截至目前,第一被申请人仍未偿还债务,亦未偿付相应利息。
(六)SHEN DF20180384 号案件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 6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
息;
(2)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
(3)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
被申请人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五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通过旗下“信融财富”网站平台撮合了网上出借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
间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第一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签订《借款
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 60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
贰个月(起始日期以转账凭证为准),借款月利率为 0.85%。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同意为第一被
申请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顶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此申请
人、出借人分别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
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出借人
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保证期间为各项主债权各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了借款本
金 600 万元。但截至目前,第一被申请人仍未偿还债务,亦未偿付相应利息。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案相关法律文书资料,公司涉嫌为拉萨星灼、星河互联、苍穹之下、
星河赢用、喀什星河创投、食乐淘六家公司合计为 4000 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
若上述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公司将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将对上市公司财
务状况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仲裁审理,未来的仲裁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仲裁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委托律师处理上述仲裁事宜,
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