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收到(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案件《上诉状》的公告2018-12-29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224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案件《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浙
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18)浙 0784 民初 4383 号案件的《上诉
状》。上诉人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被上诉人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
造厂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
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
茂栋、拉萨市星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 0784 民
初 4383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8 年 5 月 23 日,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就其与公司等 11 人的借款合
同纠纷案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0)。
2018 年 11 月 23 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相关规定已做出(2018)浙 0784 民初 4383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 0784 民初 4383 号案件《民
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6)。
二、本次收到《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之一):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
一审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徐茂栋、拉萨市星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徐悦
上诉请求:
1、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利息部分中的 87.36 万元提出上诉,请求二
审法院将该项中的“尚应扣除此前已付利息 70400 元”改判为“尚应扣除此前已
付利息 94.4 万元”。
2、请求改判诉讼费用依法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阶段,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