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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收到(2018)浙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2-12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14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民初 21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案件前期披露情况

    2018 年 5 月 11 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收
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立即支付全
部转让价款的通知函》,由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徐茂栋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前支付合伙企业财
产份额转让价款计 1,173,801,344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相关债权方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

    2018 年 5 月 10 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就其与公司等 9 人合
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5 月 21 日,
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浙民初 21
号](下称《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初 21 号](下称《裁定
书》),《裁定书》及《通知书》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的财产保全
裁定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根据《通知书》,公司持有的博易智软(北京)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9.1528%股份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95.59%股份已被冻
结,查封期限 24 个月(从 2018 年 5 月 2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就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
纷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 18 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5)及<关于收
到(2018)浙民初 21 号案件《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
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
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
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转让价款 1,173,801,344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转
让价款 1,173,801,344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18 年 5 月 10 日起计
算至判决确定的计付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 42,785,152 元款项);

    2、被告徐茂栋、周芳、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
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质押权人有权以被告霍尔果斯市微创
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 12 万元出
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如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
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质押权人有权以被告杭州天马诚合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于质押的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 119,988
万元出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如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
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质押权人有权分别以质押物喀什诚合
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蜂巢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 359.577 万元出资、
北京数字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 497.451 万元出资、猫范(北京)科技有限公
司的 400 万元出资、北京营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 240 万元出资、夹克厨房(北
京)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 13.41299 万元出资、北京助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的 62.5 万元出资、北京四季风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 40.83 万元出资、进化时
代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 600 万元出资、北京易言科技有限公司的 0.27439
万元出资、北京友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 21.0938 万元出资、北京创仕科锐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的 23.81 万元出资、北京极图科技有限公司的 272.8 万元出资、木
柿(北京)文化传煤有限公司的 25 万元出资、北京银瀑技术有限公司的 2.727273
万元出资、北京数字幻想科技有限公司的 14.88 万元出资、乙味屋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的 21.43 万元出资、北京过火科技有限公司的 2.25 万元出资、北京华
夏一步科技有限公司的 25 万元出资、上海捷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 31.3391 万
元出资、上海动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42.1875 万元出资、南京喵星科技有限公
司的 21.2125 万元出资、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的 17.82 万元出资、北京闪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328.665 万 元 出 资 、 北 京 能 通 天 下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的
193.68695 万元出资、北京释放科技有限公司的 4.846 万元出资、北京乐美时空
科技有限公司的 116.6666 万元出资、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
8.5086 万元出资、科技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 207.8396 万元出资、美
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 18.9403 万元出资、北京鼎合未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的 40 万元出资、深圳欧德蒙科技有限公司的 15 万元出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5,915,807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5,920,807 元,
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茂栋、周芳、北京星河世界集团
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价款已在 2017 年年报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负债。
根据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书,经初步测算,预计会对公司 2018 年损益造成影响
约为 8,275.30 万元(该数据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预计
将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约为 2,071.07 万元,上述影响系本案产生的违约金
及诉讼相关费用所致。

    本诉讼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
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