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撤销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博裕贸易有限公司之采购钢材及机器设备之交易的独立意见2019-03-13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撤销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博裕贸易有限公司
之采购钢材及机器设备之交易
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细则、指引、
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于撤销
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博裕贸易有限公司之采购钢材及机器设备之交易
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历史交易过程
2017 年 12 月 26 日,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博裕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方博裕)签订了 11 份《产品销售合同》,总价值 5.666 亿元,
公司向东方博裕采购一系列合同采购钢材及机器设备,并于合同签订
后的三天内全额支付预付款项 5.666 亿元,该等《产品销售合同》中
没有约定交货时间。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与东方博裕签订了 2 份《产品采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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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合同总额 1 亿元。2018 年 1 月 2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喀什耀灼
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喀什耀灼)代公司向东方博裕支付
1 亿元预付款项。
2018 年 2 月 12 日,公司与东方博裕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之补
充协议》,约定 11 份《产品销售合同》项下 5.666 亿元采购款项对应
的物资交货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
2018 年 9 月 5 日,公司向东方博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
经公司调查,贵司(指东方博裕)至今未向公司交付任何合同约定的
产品,除补充协议外的采购合同第 10 条的约定,采购合同签订后,
在需方未向供方发出书面采购通知或虽然已发出书面通知但没有书
面向供方确认进行采购之前,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现公司根据上述
规定,要求解除附件所列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请贵司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前向公司返还合同价款 6.666 亿元。
截至目前,东方博裕没有履行交货义务,且没有返还上述合计
6.666 亿元的预付款项。
(二)公司董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对上述交易涉及的商业实质、
交易对手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交易是否
履行了当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审慎核查,形成以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查明:东方博裕为公司 2017 年度新增供应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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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与公司没有发生过任何交易。此外,公司以往与其他供货商采购时,
一般按照货物的到货情况分期付款,且交货期一般为 3 个月,与东方
博裕的上述采购合同的约定明显不同。公司下属轴承生产厂家及机床
生产厂家(即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处置其他轴承生产厂家之后
现存采用钢材作为生产原料的子公司)于 2017 年度全年的钢材采购
金额共计 1.99 亿元,远低于上述预付给东方博裕的钢材采购金额 4.6
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向东方博裕采购的钢材及机器设备尚未到货。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向东方博裕预付采购款项之交易商业实质
存疑。
2.经公司董事会核查,东方博裕与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及实际控制人徐茂栋不存在关联关
系,亦无法判定其是否为一致行动人。但,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确
认,上述款项实质上存在流入喀什星河及徐茂栋控制的其他商业存在
主体(公司及其控制的附属机构除外)的情形,应认定东方博裕与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特殊利益关系。
3.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向东方博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并要求其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前向公司返还合同价款 6.666 亿元。截
至目前,公司未得到东方博裕的任何回复,公司已无法与东方博裕及
其法定代表人取得任何有效联系。为保证公司的资金和资产安全,公
司董事会经与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协商,确定如下解决方案:(1)公司
与喀什星河共同确认公司向东方博裕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法
律效力,公司与东方博裕签署的 11 份《产品销售合同》和 2 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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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采购合同》已解除,喀什星河确认公司对东方博裕享有 6.666 亿元
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暨债权;(2)公司将对东方博裕的债权按照原价转
让与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喀什星河负有向公司返还 6.666 亿元预
付款项之义务。其中,发生在 2017 年度的预付款项 5.666 亿元;发
生在 2018 年度的预付款项 1 亿元(由喀什耀灼代付)。
4.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撤销公司
与东方博裕之采购交易及公司对东方博裕的预付款项收回之解决方
案予以批准。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视为批准撤销公司与东方博裕签
署的 11 份《产品销售合同》和 2 份《产品采购合同》,及,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就公司对东方博裕的预付款项收回之解决方案,并同时批准
因实施该等解决方案涉及的全部合同、协议及其他契约性法律文件。
喀什星河应与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以货币资金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
等效方式履行发生于 2017 年度的预付款项产生的等额债权的全额
(暨 5.666 亿元)返还义务,及发生于 2018 年度的预付款项产生的
等额债权 10%(暨 0.1 亿元)的返还义务;及,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
或之前,以货币资金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等
效方式履行发生于 2018 年度的预付款项产生的等额债权 30%(暨 0.3
亿元)的返还义务;及,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以货币资金或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等效方式履行发生于 2018
年度的预付款项产生的等额债权 30%(暨 0.3 亿元)的返还义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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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以货币资金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的其他等效方式履行发生于 2018 年度的预付款项产生的
等额债权 30%(暨 0.3 亿元)的返还义务。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5.3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
项、第(九)项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发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
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有关历史交易的文件;
2.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
3.有关新签署的法律文件。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本议案涉及商业实质存疑的交易对手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的认定及该等交易的撤销及后续处置安排和交
易价款的返还,已取得公司三名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审议批准本议案。
3.本议案项下撤销交易涉及的合同、协议和其他契约性法律文件
已经各缔约方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批准(公司除外)。
4.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已审议批准本议案。
本议案涉及商业实质存疑的交易对手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的认定及该等交易的撤销及后续处置安排和交易
价款的返还,及,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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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武剑飞控制的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9
日向公司共同出具《承诺函》,承诺就消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
控制公司期间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或潜在损害共同对公司履行足额补
偿之义务。公司董事会中由控股股东喀什星河提名的董事武剑飞、李
武、于博、姜学谦、徐茂栋、傅淼均从严认定为关联董事,应回避表
决。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1 条第一款的规
定,本议案需经三名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三名独立董事投同意
票。
5.本议案尚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
控股股东喀什星河从严认定为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本议案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待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合法有效。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本次关于撤销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博裕贸易有限公
司之采购钢材及机器设备之交易,并由控股股东喀什星河通过受让债
权的方式返还交易价款的安排,系公司董事会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举措,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于撤销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博裕贸易有
限公司之采购钢材及机器设备之交易,并由控股股东喀什星河通过受
让债权的方式返还交易价款的安排合法合规,待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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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等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海洋、高岩、孔全顺
201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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