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撤销公司控制的附属机构杭州天马星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日照云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持有的杭州拓米科技有限公司45.4545%股权之交易的独立意见2019-03-13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撤销公司控制的附属机构
杭州天马星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日照云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持有的
杭州拓米科技有限公司 45.4545%股权之交易
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细则、指引、
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于撤销
公司控制的附属机构杭州天马星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日
照云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持有的杭州拓米科技有限公司 45.4545%股
权之交易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
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历史交易过程
2017 年 9 月,公司控制的附属机构杭州天马星河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河基金)与日照云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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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日照云上)和杭州拓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拓米)签
署《有关杭州拓米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
转让协议》),及,星河基金与日照云上签署《有关杭州拓米科技有限
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该
等协议的约定,星河基金受让日照云上持有的杭州拓米 45.4545%股
权,受让价格为 3.5 亿元。2017 年 9 月 29 日,星河基金向日照云上
全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但截至目前,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登记
管理机关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尚未办理,且星河基金亦未实质行
使及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二)公司董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对上述交易涉及的商业实质、
交易对手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交易是否
履行了当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审慎核查,形成以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查明:本次星河基金收购杭州拓米 45.4545%股权
(对应的出资额为 50 万元),收购价款已全额支付,但截至目前相关
工商过户手续没有完成,星河基金亦未行使和享有杭州拓米的任何股
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星河基金收购日照云上持有杭州拓米
股权之交易的商业实质存疑。
2.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无法判断日照云上及杭州拓米与公司控股
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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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茂栋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亦无法判定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但,
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款项实质上存在流入喀什
星河及徐茂栋控制的其他商业存在主体(公司及其控制的附属机构除
外)的情形,应认定日照云上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特殊
利益关系。
3. 鉴于公司已无法与日照云上及其法定代表人取得任何有效联
系。为保证公司的资金和资产安全,公司董事会经与控股股东喀什星
河协商,确定如下解决方案:(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 10.4 条
的约定,星河基金将《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权
利义务转让与喀什星河,转让价款为 3.5 亿元,并书面通知日照云上
和杭州拓米。基于此,星河基金在《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
项下的全部权利、权益、权力和义务与责任均由喀什星河承继,与星
河基金无涉。(2)喀什星河负有向星河基金支付该等权利义务受让价
款 3.5 亿元之义务。
4.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撤销星河
基金收购日照云上持有的杭州拓米 45.4545%股权之交易及星河基金
对日照云上的股权受让价款的收回之解决方案予以批准。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视为批准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就星
河基金对日照云上的股权受让价款的收回之解决方案,并同时批准撤
销该等交易,及撤销该等交易涉及的全部合同、协议及其他契约性法
律文件。
喀什星河与星河基金签署《关于<有关杭州拓米科技有限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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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和<有关杭州拓米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移的协议》,并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
以货币资金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等效方式向
星河基金履行全额支付受让价款 3.5 亿元之义务。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5.3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
项、第(九)项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发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
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有关历史交易的文件;
2.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
3.有关新签署的法律文件。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本议案涉及商业实质存疑的交易对手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的认定及该等交易的撤销及后续处置安排和交
易价款的返还,已取得公司三名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审议批准本议案。
3.本议案项下撤销交易涉及的合同、协议和其他契约性法律文件
已经各缔约方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投资
者书面决定批准(公司除外)。
4.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已审议批准本议案。
本议案涉及商业实质存疑的交易对手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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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的认定及该等交易的撤销及后续处置安排和交易
价款的返还,及,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公司
董事长武剑飞控制的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9
日向公司共同出具《承诺函》,承诺就消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
控制公司期间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或潜在损害共同对公司履行足额补
偿之义务。公司董事会中由控股股东喀什星河提名的董事武剑飞、李
武、于博、姜学谦、徐茂栋、傅淼均从严认定为关联董事,应回避表
决。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1 条第一款的规
定,本议案需经三名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三名独立董事投同意
票。
5.本议案尚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
控股股东喀什星河从严认定为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本议案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待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合法有效。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本次关于撤销公司控制的附属机构杭州天马星河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日照云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持有的杭
州拓米科技有限公司 45.4545%股权之交易,且在交易对手无法配合
的前提下由控股股东喀什星河通过承继当时股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义
务的方式返还交易价款的安排,系公司董事会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举措,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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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于撤销公司控制的附属机构杭州天马
星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日照云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持有
的杭州拓米科技有限公司 45.4545%股权之交易,且在交易对手无法
配合的前提下由控股股东喀什星河通过承继当时股权转让合同的权
利义务的方式返还交易价款的安排,合法合规,待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海洋、高岩、孔全顺
201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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