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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收到(2019)浙民0105民初2245号案件《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9-04-04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5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浙民0105民初2245号案件
                   《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今日收到杭
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案相关情况说明

    2017 年 7 月 2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上海
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
微盟企业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 119,972.14 万元向
孙涛勇、游凤椿、方桐舒、李顺风、北京奕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
华映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八二五新媒体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盟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9 位股东收购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微盟”)60.4223%
股权。本次收购事项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收购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8)。

    2018 年 2 月 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收购
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的议案》。本次终止收购事项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

体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终止收购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一:孙涛勇

    原告二:游凤椿

    原告三:方桐舒

    原告四: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原告五:上海盟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上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原告四、原告五合称为“原告”)

    被告一: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被告一、被告二合称为“被告”)

    第三人一:李顺风

    第三人二:北京奕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第三人三:苏州华映文化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第三人四:苏州工业园区八二五新媒体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上第三人一、二、三、四合称为“第三人”)

    事实与理由:

    原告、第三人曾是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微盟公司”)股东。2017
年 7 月 21 日,原告被告、第三人就上述整体交易事项签订了《关于上海微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协议书》(下称“《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
议》,约定:1、被告一向原告、第三人购买原告合计拥有的微盟公司 60.4223%
股份,股权转让款总计为人民币 119,972.14 万元;2、被告二协助原告一等以
不高于 5.974 亿元的总对价增持被告一不低于 5800 万股股票,并以其在被告一
处享有的全部表决权同意原告一担任被告一董事。《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
议》签署后,原告一为配合整体交易,借款 2 亿元用以履行增持被告一股权的协
议约定,增持被告一股票总计 27,248,810 股股票,增持成本为 299,137,436.18
元。

    2018 年 2 月,协议各方签署了《关于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交易终止之协
议书》、《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关于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交易终止之协
议书之补充协议》等一系列协议(下称“整体交易终止一揽子协议”),约定:
1、解除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2、被告二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安排第三
方受让原告一已经增持的全部 27,248,810 股股票,并向原告一支付股票减持转
让对价及差额补足部分;3、原告在原告一收到上述股票减持转让对价及差额补
足部分 2 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一返还股权转让款。

    至 2018 年 6 月,被告仍未履行上述约定,后因被告一股票连续跌停,原告
一所增持的被告一股票于 2018 年 6 月被强制平仓卖出。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支付
减持差额补足款项,并就其与被告二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因上述合同引起
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18 年末作出仲裁裁决,
裁决被告二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一支付股票减持差额补足部分人
民币 246,998,720.88 元及违约金,原告一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依法向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但至今未得到被告二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
限公司的任何支付。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变更《关于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交易终止之协议书》第一条、
《关于上海微盟企业有限公司交易终止之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第二条中约定的付
款时间为原告一收到《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减持转让对价以及差
额补足部分后 2 个工作日内。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
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