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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收到(2019)浙07民终37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4-04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56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浙07民终37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浙
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浙 07 民终 372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乐淘公司)因与被上
诉人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以下简称冬阳制造厂),原审被告天马轴承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
河集团)、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之星公司)、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创业公司)、徐茂栋、徐悦、上海睿
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鸷合伙企业)、北京星河赢用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科技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灼公司)、拉萨市星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 0784 民初 4383 号民事判决,向浙
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1、2018 年 5 月 23 日,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就其与公司等 11 人的借款
合同纠纷案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
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传票》等法律
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0)。

     2、2018 年 11 月 23 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相关规定已做出(2018)浙 0784 民初 43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1)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
借款本金 3280 万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8 年 1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
止的利息以 728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此后的利息以 3280 万元为基数
按月利率 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尚应扣除此前已付利息 70400 元),款限判决
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2)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
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8 万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3)由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
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
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茂栋、拉萨市星旗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悦对本判决确定
的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 0784
民初 4383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6)。

       3、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结果,遂向浙江省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之一):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

    一审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徐茂栋、拉萨市星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徐悦
    上诉请求:

    (1)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利息部分中的 87.36 万元提出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将该项中的“尚应扣除此前已付利息 70400 元”改判为“尚应扣除此前
已付利息 94.4 万元”。

    (2)请求改判诉讼费用依法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 0784
民初 4383 号案件《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4)。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 0784 民初 4383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

    2、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 0784 民初 4383 号民事判决第一、
三、四项;

    3、由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永康市
冬阳散热器制造厂借款本金 3280 万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8 年 1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止的利息以 7280 万元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此后的利息以 3280
万元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尚应扣除此前已付利息 944000 元);

    4、由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
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
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茂栋、拉萨市星旗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悦对本判决确定的天马
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4774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52748 元,由永康市冬
阳散热器制造厂负担 28508 元,由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24240 元,
由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
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茂栋、拉萨市星旗科技升发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悦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 12536 元,由永康市
冬阳散热器制造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涉及的当金已计入公司负债。根据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书,经初步测
算,预计将对公司 2018 年度损益造成影响约为 823.73 万元,对公司 2019 年度
损益造成影响约为 238.84 万元,上述影响系本案借款产生的利息及诉讼相关费
用所致。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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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