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公告2019-04-20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64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
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公司)就诉公司、北京
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河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喀什星河公司)、徐茂栋典当纠纷一案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1、2018 年 5 月,原告金丰典当公司就其与四被告天马轴承公司、北京星河
公司、喀什星河公司及徐茂栋典当纠纷一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
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当金 5,000 万元、实现债权费用 10.1 万元(5 万元+5.1
万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起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至
该 5,000 万元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2)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的质押物经变卖、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
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1,055 元,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
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负担 30 万元,原告安徽省
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1,05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及<关于收到(2018)皖 01 民初 607 号案件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1)。
2、后公司、北京星河公司、喀什星河公司、徐茂栋因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
级人民法院(2018)皖 01 民初 607 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19,355 元,由上诉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01,055 元,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
共同负担 18,300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皖民终 862 号<民事判决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
3、2019 年 2 月 13 日,金丰典当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下称甲方):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下称乙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
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下,达成如
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各方确认,就《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付款义务而言,乙方应向甲方偿
还的金额共计人民币 6,020 万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为【1020】
万元(为各笔本金支付之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之和)。乙方承诺,
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乙方应按如下付款进度分期向甲方偿还前述款项:
1、最晚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应还款金额的 20%,即
人民币【1204】万元;
2、最晚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应还款金额的 30%,即
人民币【1806】万元;
3、最晚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应还款金额的 40%,即
人民币【2408】万元;
4、最晚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应还款金额的 10%,即
人民币【602】万元。
乙方严格按照上述还款计划清偿全部款项后,视为各付款义务方已全部履行
本案生效判决的全部还款义务,且各方就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无任何异议。
(二)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甲方应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强
制执行申请,并提交本协议留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本案诉讼过程中,甲方作为首封查封了乙方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的乙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 万股股票,甲方对该 3,000 万股
股票享有余值受偿权。即:后期上述股票若被司法处置,质押权人受偿完毕后仍
有余值的,甲方就本协议约定偿还利息金额与生效判决利息金额之间的差额(即
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利息与按照生效判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至实际清偿日的
利息的差额),对该余值仍享有法律规定内的受偿权。届时由甲方自行向喀什星
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四)如乙方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清偿全部款项,则乙方应付甲方的利息、
迟延履行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义务按照民事判决书【(2018)皖 01 民初 607
号】计算。
(五)本协议一式陆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一份,自各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单位加盖公章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与相关方达成债务和解。截止本公
告日,公司对该项债务确认预计负债余额为约为 6380 万元,通过与债权人达成
的和解协议,偿还金额为 6020 万元,该协议的生效预计增加公司当期合并报表
利润总额 360 万元左右。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