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天马: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5  

						               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马轴承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天
1
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1 月版)》(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书面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

律师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资料,所提供的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其中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8.2.2 条第一款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2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04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全体股东。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日距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少于 20 日。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

票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所有议案的具体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05 月 24 日(周五)下午 14:45 在公司 2601 会议室

召开,与通知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相符;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05 月 23 日至 2019 年 05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05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05 月

23 日下午 15: 00 至 2019 年 05 月 24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
    3.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执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部分)和董事会秘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4.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武剑飞主持。

    5.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4
进行表决。

    2.经统计,现场出席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8,737,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0.1967%,关联股东霍尔果斯天

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

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和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

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


5
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

代表股份 67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72%。

    4.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投票结果系在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系统)认证或确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投票结果

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和网络投票系统确认的网络投票结果正确的前提下,本所及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监

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2.具体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不含本数)以下股份的股东

(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不含本数)以下股份的股东

(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7
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不含本数)以下股份的股东

(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不含本数)以下股份的股东

(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
    (5)《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不含本数)以下股份的股东

(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不含本数)以下股份的股东

(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9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不含本数)以下股份的股东

(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本所及经办律师经核查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10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并无副本,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1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名):邵长松




                                 经办律师:王辉、邹桂兰




                                         2019 年 05 月 24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