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马轴承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天 1 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1 月版)》(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书面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 律师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资料,所提供的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其中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8.2.2 条第一款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2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04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全体股东。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日距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少于 20 日。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 票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所有议案的具体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05 月 24 日(周五)下午 14:45 在公司 2601 会议室 召开,与通知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相符;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05 月 23 日至 2019 年 05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05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05 月 23 日下午 15: 00 至 2019 年 05 月 24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 3.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执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部分)和董事会秘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4.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武剑飞主持。 5.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4 进行表决。 2.经统计,现场出席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8,737,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0.1967%,关联股东霍尔果斯天 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 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和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 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 5 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 代表股份 67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72%。 4.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投票结果系在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系统)认证或确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投票结果 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和网络投票系统确认的网络投票结果正确的前提下,本所及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监 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2.具体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不含本数)以下股份的股东 (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不含本数)以下股份的股东 (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7 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不含本数)以下股份的股东 (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不含本数)以下股份的股东 (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 (5)《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不含本数)以下股份的股东 (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不含本数)以下股份的股东 (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9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9,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6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不含本数)以下股份的股东 (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为:同意 3,36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3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本所及经办律师经核查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10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并无副本,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1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名):邵长松 经办律师:王辉、邹桂兰 2019 年 05 月 24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