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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收到(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案件《仲裁申请书》的公告2019-06-22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9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案件《仲裁申请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
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9)沪仲案字第 1833 号及《仲裁申请书》
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2017 年 9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公告》(编号:
2017-119),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及 2017 年 8 月 22 日与天诺财富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财富”)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
同》,融资金额均为 1.5 亿元人民币(合计为 3 亿元人民币),年化利息率 9.511%。

     二、《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徐茂
栋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股权收
益权回购价款 197,010,289 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赔偿回购价
款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化 9.511%的利率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
暂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10 日为 11,687,090.7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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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
师费 50 万元;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对被申请人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 1-3 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财产保全费。

    事项与理由:

    2017 年 8 月 22 日,申请人(代表“天诺财富致诚 5 号私募基金”,下同)
与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下
称“主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天马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喀什耀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的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款总额为 1.5 亿元,被申请人天马公司
应于股权收益权转让日起满一年之日回购相应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总额为标的
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总额×(1+9.511%×[转让日(含)至回购日(不含)之间的
天数合计]/365)。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星
河公司”)、徐茂栋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均约定,为确保申请人在主合
同项下的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被申请人天马公司履行相应的回购义务向申
请人提供保证担保。

    2017 年 9 月 22 日至 11 月 3 日期间,申请人分 6 期向被申请人天马公司支
付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共计 17,990 万元。

    时至今日,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期限已经届满,被申请人天马公司未能
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被申请人星河公司、徐茂栋也
本按约承担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借款本金已在 2017 年年报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负债。若法院作出的最终
生效判决认定公司败诉或需承担相应责任,预计将对公司 2019 年损益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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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为 206 万元(暂测算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数据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
结果为准),上述影响主要系本案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所致。公司将委托律师处
理上述仲裁事宜,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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